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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財政部稅務總局財稅[2003]16號文件

(部分條款失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條款失效]

2003-01-15 財稅[2003]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對營業稅若幹業務問題明確如下:

壹、關於征收範圍問題

  (壹)燃氣公司和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在銷售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時,代有關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集資費(包括管道煤氣集資款<初裝費>)、手續費、代收款等,屬於增值稅價外收費,應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二)保險企業取得的追償款不征收營業稅。

以上所稱追償款,是指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支付賠款,並從被保險人處取得對保險標的價款進行追償的權利而追回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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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福利彩票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59號)規定,“福利彩票機構發行銷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營業稅”,其中的“福利彩票機構”包括福利彩票銷售管理機構和與銷售管理機構簽有電腦福利彩票投註站代理銷售協議書,並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銷售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的電腦福利彩票投註點。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不征收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02]157號)規定,“對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不征收營業稅”,這裏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包括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和出口信用擔保業務。 

註: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若幹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範性文件的通知》(財稅[2009]61號),本文本條本項自2009.01.01日起停止執行。

以上所稱出口信用擔保業務,是指與出口信用保險相關的信用擔保業務,包括融資擔保(如設計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貿易融資擔保等)和非融資擔保(如投標擔保、履約擔保、預付款擔保等)。

(五)隨汽車銷售提供的汽車按揭服務和代辦服務業務征收增值稅,單獨提供按揭、代辦服務業務,並不銷售汽車的,應征收營業稅。

二、關於適用稅目問題

  (壹)電影發行單位以出租電影拷貝形式將電影拷貝播映權在壹定限期內轉讓給電影放映單位的行為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二)單位和個人從事快遞業務按“郵電通信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三)單位和個人在旅遊景點經營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稅目“旅遊業”項目征收營業稅。

(四)單位和個人開辦“網吧”取得的收入,按“娛樂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五)電信單位(指電信企業和經電信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從事電信業務的單位,下同)提供的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下同)按“郵電通信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以上所稱基礎電信業務是指提供公***網絡基礎設施、公***數據傳送和基本語音通信服務的業務,具體包括固定網國內長途及本地電話業務、移動通信業務、衛星通信業務、因特網及其它數據傳送業務、網絡元素出租出售業務、電信設備及電路的出租業務、網絡接入及網絡托管業務,國際通信基礎設施國際電信業務、無線尋呼業務和轉售的基礎電信業務。

以上所稱增值電信業務是指利用公***網絡基礎設施提供的電信與信息服務的業務,具體包括固定電話網增值電信業務、移動電話網增值電信業務、衛星網增值電信業務、因特網增值電信業務、其他數據傳送網絡增值電信業務等服務。

(六)雙方簽訂承包、租賃合同(協議,下同),將企業或企業部分資產出包、租賃,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費、租賃費(承租費,下同)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費凡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屬於企業內部分配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註: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若幹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範性文件的通知》(財稅[2009]61號),本文本條本項自2009.01.01日起停止執行。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義對外經營,由出包方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2、承包方的經營收支全部納入出包方的財務會計核算;

3、出包方與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潤為基礎。

(七)單位和個人轉讓在建項目時,不管是否辦理立項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續,其實質是發生了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於轉讓在建項目行為應按以下辦法征收營業稅:

1、轉讓已完成土地前期開發或正在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但尚未進入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征收營業稅。

2、轉讓已進入建築物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在建項目是指立項建設但尚未完工的房地產項目或其它建設項目。

(八)土地整理儲備供應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征收營業稅。

三、關於營業額問題

(壹)單位和個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發生退款,凡該項退款已征收過營業稅的,允許退還已征稅款,也可以從納稅人以後的營業額中減除。

(二)單位和個人在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時,如果將價款與折扣額在同壹張發票上註明的,以折扣後的價款為營業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營業額中減除。

電信單位銷售的各種有價電話卡,由於其計費系統只能按有價電話卡面值出賬並按有價電話卡面值確認收入,不能直接在銷售發票上註明折扣折讓額,以按面值確認的收入減去當期財務會計上體現的銷售折扣折讓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並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

(四)單位和個人因財務會計核算辦法改變將已繳納過營業稅的預收性質的價款逐期轉為營業收入時,允許從營業額中減除。

(五)保險企業已征收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保費,凡在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核算期限內未收回的,允許從營業額中減除。在會計核算期限以後收回的已沖減的應收未收保費,再並入當期營業額中。

(六)保險企業開展無賠償獎勵業務的,以向投保人實際收取的保費為營業額。

(七)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保險人將其承保的以境內標的物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向境外再保險人辦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分保保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境外再保險人應就其分保收入承擔營業稅納稅義務,並由境內保險人扣繳境外再保險人應繳納的營業稅稅款。

(八)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下同)從事股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

(九)金融企業買賣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債券、外匯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壹會計年度末,將不同納稅期出現的正差和負差按同壹會計年度匯總的方式計算並繳納營業稅,如果匯總計算應繳的營業稅稅額小於本年已繳納的營業稅稅額,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但不得將壹個會計年度內匯總後仍為負差的部分結轉下壹會計年度。

(十)金融企業從事受托收款業務,如代收電話費、水電煤氣費、信息費、學雜費、尋呼費、社保統籌費、交通違章罰款、稅款等,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委托方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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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壹)經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以上所稱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的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貸款的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

(十二)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積金統壹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十三)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器等物品均屬於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中。 

其他建築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

(十四)郵政電信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同為用戶提供郵政電信業務及其他服務並由郵政電信單位統壹收取價款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方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十五)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短信公益特服號“8858”為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十六)經地方稅務機關批準使用運輸企業發票,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的單位將承擔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運輸企業並由其統壹收取價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十七)旅遊企業組織旅遊團在中國境內旅遊的,以收取的全部旅遊費減去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房費、餐費、交通、門票或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十八)從事廣告代理業務的,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包括媒體、載體)的廣告發布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十九)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以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氣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氣、房屋租金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十)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四、關於營業額減除項目憑證管理問題  

註: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若幹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範性文件的通知》(財稅[2009]61號),本文本條本項自2009.01.01日起停止執行。

營業額減除項目支付款項發生在境內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發票或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境外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外匯付匯憑證、外方公司的簽收單據或出具的公證證明。

五、關於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註: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若幹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範性文件的通知》(財稅[2009]61號),本文本條本項自2009.01.01日起停止執行。

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和商譽時,向對方收取的預收性質的價款(包括預收款、預付款、預存費用、預收定金等,下同),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該項預收性質的價款被確認為收入的時間為準。

六、關於納稅地點問題

(壹)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使用權、不動產的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土地、不動產所在地;單位和個人出租物品、設備等動產的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出租單位機構所在地或個人居住地。

(二)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電信單位提供電信業務的營業稅納稅地點為電信單位機構所在地。

(三)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單位提供的設計(包括在開展設計時進行的勘探、測量等業務,下同)、工程監理、調試和咨詢等應稅勞務的,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單位機構所在地。

(四)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單位通過網絡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培訓、信息和遠程調試、檢測等服務的,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單位機構所在地。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凡在此之前的規定與本通知不壹致的,壹律以本通知為準。此前因與本通知規定不壹致而已征的稅款不再退還,未征稅款不再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