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體育競賽和表演;
(2)體育健身、身體康復和體育娛樂;
(3)運動技術培訓;
(四)體育場館和其他體育特許經營場所的經營活動;
(五)體育彩票、體育贊助和體育廣告;
(6)體育信息咨詢;
(七)體育中介服務;
(八)其他體育經營活動。第四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體育經營活動及其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第五條縣級以上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體育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農墾、森工主管部門在省級體育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下,負責墾區、林區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第六條依法鼓勵體育經營活動,鼓勵經營者參與實施全民健身活動和培養優秀運動員。第七條從事體育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安全、消防、環保、衛生標準並與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場所和設施;
(二)有符合要求的註冊資本;
(三)有符合國家體育主管部門頒布標準的器材和設備;
(四)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體育行業特殊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場地工作者;
(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由體育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許可。其他體育經營活動實行備案管理制度。從事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體育項目,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第九條申辦體育經營活動,應當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壹)申請報告;
(二)相關專業人員的合法證明;
(三)合作單位的協議、合同復印件;
(四)場所、設施、設備、資金等必備條件的說明材料;
(五)公安、環保、衛生等部門出具的其他相關材料。第十條申辦國際性、全國性、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組織者應當向當地體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體育主管部門批準,並報國家體育主管部門備案。申辦市(行署)或上級體育部門授權的體育競賽和體育表演,須經市(行署)體育部門批準。申辦縣或上級體育主管部門授權的體育競賽和表演,須經縣級體育主管部門批準。申辦涉外體育競賽和體育表演須經省體育主管部門批準。省體育部門所屬單位在本省申辦體育競賽和體育表演,應當經省體育部門批準。第十壹條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場地工作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考核合格,取得體育行業特殊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第十二條中國體育彩票的發行由省級體育彩票管理機構按照國家體育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組織實施。公益金應該用來發展體育事業。第十三條體育競賽、體育表演的名稱、標誌、吉祥物,應當經體育主管部門批準後,到其他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第十四條體育經營者和專業人員應當在核準的項目範圍內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第十五條禁止偽造、塗改、轉讓、出租和買賣體育經營許可證。第十六條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審查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場地工作者的職業資格。第十七條體育經營者不得聘用未取得體育行業特殊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場地工作。第十八條體育活動的時間、地點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事先申請,並依法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九條體育經營活動中嚴禁封建迷信、賭博和色情服務,危害人民群眾和青少年身心健康,擾亂社會秩序。第二十條體育經營者應當保證場地、設施和體育器材完好,並保證安全和正常使用。第二十壹條體育活動的參與者應當愛護體育場地的設施設備,遵守公共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的管理。損壞體育設施、器材的,應當按規定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