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稅項目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3.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O
上述減稅項目的減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以下是有關個稅減免的有關政策,文件較大,請盡量耐心看壹下吧——
《個人所得稅法》對有關所得項目,有免稅、減稅的優惠規定。
壹、免稅項目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相關法規、政策,對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O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O其中,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O
3.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 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其中,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從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救濟金是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O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安置費、復員費O
7.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其中,退職費是指符合《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退職條件,並按該辦法規定的退職費標準所領取的退職費D
離退休人員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應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可以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待遇的探親費,僅限於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2次的費用O
11.對學生個人參與"長江小小科學家"活動並獲得的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12.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被拆遷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13.對第三屆高等學校教學名師獎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14.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於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15.對第二屆全國職工技術創新成果獲獎者所得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16.對2007年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獲獎者個人所獲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O
17.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二、減稅項目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3.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O
上述減稅項目的減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才適用減稅規定,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O
三、暫免征稅項目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和有關文件的規定,對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1.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夥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境外出差補貼。
3.外籍個人取得的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
部分。
4.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 1 )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
(3)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4)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5)根據兩國政府簽訂的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
由該國負擔的;
(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O
6.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7.個人辦理代扣代繳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O
8.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並且是唯壹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9.對個人購買福利彩票、賑災彩票、體育彩票,壹次中獎收入在1萬元以下的(含1萬元)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10.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 ,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O
11.對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宣告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壹次性安置費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12.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 ,在當地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數額內的部分,可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該標準的壹次性補償收入,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 1999] 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稅發[ 1999] 178號文件,個人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自1999年10月1日起,按以下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1 )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考慮到個人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壹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壹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壹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壹次性經濟 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 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O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 12年的按12年計算O
(3)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壹次性代扣,並於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4)個人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在計稅時予以扣除O
(5 )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並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13.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個人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實際繳付的失業保險費,均不計人職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不包括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和職工個人超過上述規定的比例繳付失業保險費的,應將其超過規定比例繳付的部分計入職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O
14.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並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15.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以及具備《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16.從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 ,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 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對2005年底前核準享受再就業減免稅優惠的個體經營人員,從2006年1月1日起按 上述政策規定執行,原政策優惠規定停止執行。
17.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和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18.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納稅人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時的審批原則
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未明確規定納稅人享受減免稅必須經稅務機關審批,且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無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納稅人可自行享受減免稅。
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明確規定納稅人享受減免稅必須經稅務機關審批的,或者納稅人無法準確判斷其取得的所得是否應享受個人所得稅減免的,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審核或批準後,方可減免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有"減稅項目"規定情形之壹的,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方可減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