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定免納個人所得稅項目
(1)獎金。省級政府、國務院部委和軍隊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債券利息。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補貼津貼。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稅的補貼、津貼;
(4)救濟性款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支付的個人生活補助費;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救濟金以及撫恤金;
(5)保險賠款。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款;
(6)轉業復員費。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安家費、離退休費用。按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外交人員所得。依照中國有關法律規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司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協議免稅所得。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其他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二、暫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項目
(1)獎金。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2)手續費。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費,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3)轉讓房產所得。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並且是惟壹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延期離退休工薪所得。達到離、退休年齡,但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其在延長離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離、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補貼等非工薪所得免稅項目
(1)獨生子女補貼;
(2)托兒補助費;
(3)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4)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庭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四、其他免稅項目
(1)股息、紅利收入征免稅。
對個人從基層供銷社、**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由各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見義勇為獎免稅。對鄉鎮以上政府或縣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者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免征個人所得稅。
(3)青苗補償費免稅。對於在征用土地過程中,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征個人所得稅。
(4)個人股本免稅。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個人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5)福利和體育彩票獎金免稅。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彩票和體育彩票,壹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6)轉讓股票所得免稅。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暫免征個人所得稅。
(7)國債利息和買賣股票價差收入免稅。對個人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國債利息、買賣股票價差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8)差價收入免稅。對個人投資者從買賣證券投資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9)股權式獎勵免稅。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轉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的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0)公積金和保險金免稅。企業和個人按規定比例提取並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和失業保險基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和利息所得稅。
(11)股權資產緩稅。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制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征個人所得稅。
(11)安置收入免稅。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壹次性安置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13)補償收入免稅。國有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數額內的,免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免征標準,由省級地稅局確定。
(14)失業保險金免稅。具備《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15)無賠款優待收入免稅。對於個人自己繳納有關商業保險費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保險費全部返還個人的保險除外),不作為個人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6)扣繳利息稅手續費免稅。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7)科技創新獎勵免稅。對在教育部和香港凱旋基金會主辦的“明天小小科學家”活動中,學生個人取得的科技創新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18)個人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免稅。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9)基金分配收入免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20)高等學校教師獎金免稅。對教育部組織評選頒發的第壹屆高等學校教學名師每人2萬元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五、外籍人員免稅項目
1.外籍個人的下列所得項目,免征個人所得稅:
(1)生活費用。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夥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出差補貼。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3)其他費用。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培訓費、子女教育費等,經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4)股息紅利所得。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2.外籍專家工資、薪金所得免稅項目。
(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中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中國工作的專家;
(3)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4)援助國派往中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5)根據兩國政府簽訂的文化交流項目來華2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根據中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機構負擔的。
3.外籍個人探親費免稅。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每年探親不超過2次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如何合理規避個人所得稅?
1.選擇可以避稅的個人理財產品:比如投資基金、購買國債、買保險、教育儲蓄等。
2.利用暫時免征稅收優惠避稅:比如可利用個人投資者買賣股票或基金獲得的差價收入。
3.利用捐贈進行稅前抵減。
4.利用年終獎實現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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