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因中獎、中獎、彩票中獎及其他偶然財產取得的收入,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等。取得偶然所得的個人為納稅人;向個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單位為扣繳義務人。偶然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支付單位在源頭代扣代繳。下面小編就帶大家了解壹下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計稅方法。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的收入額計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應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個人參與有獎儲蓄取得的各種形式的中獎收入,屬於機會性收入,應按個人所得稅法“偶然所得”稅目的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支付收入的各級銀行部門是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國發[1995]98號)個人購買中獎收入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社會福利彩票、體育彩票,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0000元的,按照稅法規定全額征稅。(國稅發[1994]第127號、國發[1998]第803號、財稅[1998]第12號)個人參加企業有獎銷售活動取得的禮品收入,應列為“偶然所得”。(國稅函[2002]629號)以上是邊肖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通過以上的知識已經有了大概的了解。如果遇到更復雜的法律問題,請登陸網站進行在線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