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事件中,民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盜竊財物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因為她的丈夫被指控參與了壹起賭博案件,警察抓住了這次逮捕的機會,經過預先策劃,在到達現場後關閉了他佩戴的執法記錄儀。他還命令另壹名輔警關掉執法記錄儀,並分別兩次進入受害人家中踩點,搜索相關信息。
該警察的行為觸犯了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民警利用職務之便盜竊財物,觸犯了玩忽職守罪中的濫用職權罪,給受害人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警察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具有明顯的個人主觀目的,這不僅損害了人民群眾對國家機關工作活動的信任,也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警察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也需要受到法律的懲處。由於被盜財物數額巨大,這名警察肯定會被開除公職和黨籍,接受刑事處罰。
從道德上講,這名警察的做法已經嚴重違背了為人民服務的初衷。把自己的利益放在第壹位,最終會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