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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廈門市預算審批監督條例》的決定(2015)

第壹條為了規範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加強預算審批和監督,建立健全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促進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審查市總預算草案和市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市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廈門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全市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市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市本級決算;撤銷市人民政府和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負責預算的初步審查、預算調整和決算,以及預算執行監督的具體工作。第三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就預算、預算執行、預算調整、決算中的重大問題或者特定問題組織專題調查,或者委托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調查。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和配合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材料。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調查結果。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調查結果作出相應的決定、決議。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市本級預算草案和決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市總預算草案;區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應當匯總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決定市本級預算預備費的使用;編制市本級預算調整方案;監督市級部門和區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改變或者撤銷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區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全市總預算的執行情況。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市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可能影響預算的重大政策調整情況;必要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第五條本條例的預算包括壹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所有的政府收入和支出都應納入預算。第六條本市總預算由市本級總預算和區級總預算組成。

市本級預算包括市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預算和稅收返還、轉移支付預算。

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預算組成。第七條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批準的預算為依據,未納入預算的不得支出。第八條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和報表,由市財政部門在批準後20日內予以公開,並對本級財政轉移支付的安排和執行、舉借債務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經市財政部門批準的部門預算、決算和報表,各部門應當在批準後20日內公開,並對部門預算、決算中機關運行經費的安排和使用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政府采購情況。

本條前三款規定的公開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第九條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市總預算和部門預算編制的具體辦法,加強對本級各部門、各單位預算編制和執行的監督檢查。

各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市財政部門的要求,結合具體情況,組織編制本部門和所屬單位的預算草案。各部門預算草案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市財政部門審查本級各部門預算草案,編制本級預算草案;匯總區級預算草案,編制市級和區級預算草案。第十條在預算編制過程中,市財政部門應當通知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列席預算編制的主要會議,提供有關資料,並在將預算草案送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前,向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作預算編制的專題報告。第十壹條市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三十日前,將市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報送的預算草案初步計劃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壹)預算編制的依據和說明;

(二)壹般公共預算報表及相關說明;

(三)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情況表及相關說明;

(四)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報表及相關說明;

(五)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報表及相關說明;

(六)退稅和轉移支付報表及相關說明;

(七)預算內舉借的債務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還款計劃和穩定的還款資金來源;

(八)部門預算報表及相關說明;

(九)根據本市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確定年度市本級預算重點支出及相關說明;

(十)市本級重大投資項目預算及相關說明;

(十壹)中期財務規劃;

(十二)初審所需的其他與預算相關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