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建築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以及裝飾裝修工程。第三條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將招標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征地、拆遷、設計、預付款、引進建設用地等為條件,或者以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消防等為由,要求項目開發商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其指定的單位或者個人。第五條市住建部門對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和指導。
區住建部門應當按照建設工程管理權限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市交通、水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相關專業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向住建部門投訴,受理投訴的部門或者機關應當在十五日內給予書面答復。第二章招標範圍和方式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建設工程應當進行招標:
(壹)合同工程造價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工程造價在壹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但工程總造價在二千萬元以上的。第八條下列建設項目是否實行招標承包,由投資者自主決定:
(a)由外國投資者或私人個人完全投資;
(二)外商或私人投資控股;
(三)外資或民營投資累計超過50%且國有資本投資不占主導地位。
通過發行彩票、募集捐款等形式籌集的公共資金用於項目建設的,參照國有資金進行招標。
本條例所稱控股,是指投資占50%以上。第九條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區以上住建部門或有關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壹)建設工程暫停或延期施工後復工,且承包人未發生變化的;
(二)施工企業自籌資金的房屋建築工程,且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房屋建築工程,有直接控股的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
(4)在建工程中增加的與主體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次要附屬工程或主體加層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條經市人民政府依法確認,經市政府市長辦公會議批準的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和應急建設項目不宜公開招標的,可以邀請招標或者不邀請招標。第十壹條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建築施工企業投標,並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選定中標人的招標方式;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施工企業參加投標,並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選定中標人的方式。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應當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占主導地位。承包工程造價在二百萬元以上的,應當公開招標;其余項目可邀請投標。第十二條依照本條例應當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不進行總承包招標,招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未納入招標範圍的專業項目組織招標。
提倡分包工程招標。分包工程的招標由施工總承包方負責。第三章招標第十三條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已經按照規定辦理了項目規劃手續;
(二)按照規定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有滿足施工招標需要的設計文件和其他技術資料;
(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期不足壹年的,到位資金不得低於工程造價的百分之五十;建設期超過壹年的,到位資金不得低於工程造價的30%。建設單位應持有銀行出具的資金到位證明或財政部門出具的資金落實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