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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泰國關稅及其他營業稅問題

壹、泰國稅制框架

泰國稅收的基本法律為《稅收法案》(Renenue Code),該法主要調整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特別營業稅和印花稅。另外,《燃油所得稅法案》管理石油和燃氣的特許經營行為,《海關法案》管理關稅和進出口行為,消費稅和財產稅由其他法律管轄。

泰國的稅收可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兩大類,直接稅包括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石油所得稅,間接稅則包括增值稅、特別行業稅、關稅、消費稅、印花稅以及財產稅。從稅收的歸屬來說也可分為兩個部分,即中央稅和地方稅。中央稅占主導地位,主要分為六大類,地方稅分為兩大類。

中央稅收包括針對收入和利潤征收的所得稅、以社會保障分配為目的的工資稅、針對財產征收的房地產轉讓稅、增值稅、消費稅、特別營業稅、撲克牌稅、針對國際貿易和交易征收的進口關稅、出口稅等。

地方稅收包括對財產課稅和機動車稅。其中財產稅包括針對房地產征收的房產租賃稅、土地開發稅、房地產轉讓稅,針對貨物和服務業征收的增值稅附加、特別營業稅附加、部分商品的消費稅附加,以及對使用某種貨物和財產或許可從事某種行為的稅收。

二、稅務管理機構

泰國財政部是泰國負責財政和稅收管理的主管部門,下轄財政政策辦公室、總審計長廳、財政廳、海關廳、國貨稅廳、稅務廳、國債管理辦公室等8個廳和政府彩票辦公室、煙草專賣局、住房銀行、泰國進出品銀行、撲克牌廠、資產管理公司等16個國有企業。其中負責稅收征收管理的主要是稅務廳、國貨稅廳,以及負責關稅征收的海關廳。稅務廳主要負責征收所得稅、增值稅、特種行業稅以及印花稅,國貨稅廳征收特定商品消費稅,海關廳負責進出口關稅的征收。地方政府負責財產稅以及地方稅的征收。

泰國稅務廳成立於1915年,是泰國財政部負責稅收征管的最高管理機關,主要征收和管理以下稅種:個人所得稅、法人所得稅、增值稅、特別營業稅、印花稅和石油所得稅。稅務廳實行廳長負責制,並設四個副廳長。稅務廳的組織機構在全國分為兩個部分,即中央稅收管理和各府稅收管理機構。

近年來,泰國稅務機構通過開發信息技術平臺,不斷提出更加有效的征收方法,建立更加公平有效的稅收征收機制,並保證稅收征管工作與政府的政策協調壹致。

各府的稅收管理包括府稅務辦公室和曼谷以外的區稅務辦公室。府以下的稅務管理機構直接向府尹或區行政長官報告。

泰國稅務廳負責征收的各稅種分類情況表

(財政年度1998-2003)

(百萬泰銖)

稅種\年度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1. 個人所得稅 122,946 106,070 91,790 101,146 108,371 117,309

2. 企業所得稅 99,478 108,820 145,558 149,663 170,415 208,859

3. 增值稅 232,388 201,976 192,512 215,318 228,196 261,306

4.特別營業稅 35,241 21,311 17,016 12,852 13,715 12,757

5.營業稅 342 185 126 84 99 N/A *

6.印花稅 2,991 2,824 3,350 3,410 4,122 5,348

7.燃油所得稅 5,316 10,872 10,739 17,154 19,128 21,773

8. 其他 263 258 236 241 236 330

總額 498,964 452,317 461,325 499,868 544,281 627,682

(泰國稅務廳官方網站)

國貨稅廳實行廳長負責制,下設稅務管理處、收入處、審計監督局、法律事務局、稅收計劃局及各府的消費稅辦公室等部門。主要依據消費稅法案對規定的某些商品或服務征收消費稅,應稅商品或服務主要包括:汽油及汽油制品、非酒精飲料、空調等電器、鉛晶制品、汽車、摩托車、遊艇、香水、羊毛地毯、電池、賽馬場和高爾夫球場等場所等。大部分商品為從價稅,對汽油和非酒精飲料則按價或按數量和重量計算。

在下列特殊情況下,部分貨物或服務可免征消費稅:依據關稅法免征關稅的貨物;出口貨物及損壞或變質的貨物; 捐贈給慈善機構的貨物;外交人員所有的物品;燃料或燃料制品用於國際航空器或500噸位以上的船舶;將所得捐贈給公***慈善事業所提供的服務。

海關廳是財政部直屬的政府機構,主要負責關稅的征收,並代征進出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等;負責海關監管工作,打擊走私、偷逃稅等違法行為及國際貿易便利化。

三、四大主要稅種介紹

(壹)個人所得稅(PIT)

泰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年度為公歷年度。泰國居民或非居民在泰國取得的合法收入或在泰國的資產,均須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基為所有應稅收入減除相關費用後的余額,按從5%到37%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征收。

根據國際慣例及雙邊協定,聯合國官員、外交人員及壹些客座專家免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收入法案第40款的有關規定,部分個人所得可以在稅前根據相關標準進行扣除,如租賃收入可根據財產出租的類別,扣除10-30%不等;專業收費中的醫療收入可扣除60%,其它30%,版權收入、雇傭或服務收入可扣除40%,承包人收入可扣除70%,第40款所規定的其它商業活動取得的收入可根據商業活動的性質扣除65%至85%.

(二)企業所得稅(CIT):

企業所得稅是對依照本國或外國法律成立的法人公司或合夥企業在泰國從事經營活動征收的壹種直接稅。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以凈利潤為基礎計算,即用所有本會計年度中的經營收入減除稅收法典中規定的允許扣除的費用後的余額。對股息收入,壹個泰國公司從另壹家泰國公司收到的壹半股息可以從應稅收入中扣除,如果是證交所掛牌的公司,其所收到的所有股息都可以從應稅收入中扣除。

在泰國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都需依法納稅,納稅比例為凈利潤的30%,每半年繳納壹次。基金和聯合會、協會等則繳納凈收入的2-10%.國際運輸公司和航空業的稅收則為凈收入的3%.

未註冊的外國公司或未在泰國註冊的公司只需按在泰國的收入納稅。正常的業務開銷和貶值補貼,按5-100%不等的比例從凈利潤中扣除。對外國貸款的利息支付不用征收公司所得稅。

公司?部合作所得的?利免征50%的稅。對於擁有其他公司的股權和在泰國證券所上市的公司,所得紅利全部免稅,但要求持股人在接受紅利之前或之後至少持股3個月以上。

在允許扣除費用中,研發成本可以作雙倍扣除,職業培訓成本可以做1.5倍扣除。

在泰國,有各種各樣的商業組織經營形式。選擇不同的形式註冊會影響稅率和稅收優惠的不同,最常見的是分成泰國公司和外國公司兩大類。泰國公司是指依據泰國法律登記的公司,外資比例不高於總資本的49%.外國公司是指公司在泰國經營、但是依據外國法律登記的公司,或雖不在泰國經營、但有來源於泰國的所得的公司。

泰國公司的正常法人所得稅稅率為30%,但下述情況可得到低稅率優惠待遇:

註冊資本低於500萬泰銖的小公司,凈利潤低於100萬泰銖的,按20%計算繳納所得稅;凈利潤在100-300萬泰銖的,按25%計算繳納。

在證交所(SET)登記的公司凈利潤低於3億泰銖的,按25%計算繳納。

新在證券交易所或新生股票投資市場(MAI)登記的公司,分別按凈利潤的25%和20%計算繳納法人所得稅。

設在曼谷的國際金融機構和區域經營總部按合法收入利潤的10%計算繳納。

協會和基金會按總收入的2%和10%計算繳納。

外國公司在泰從事經營,無論是分支機構、辦事處、個人或代理,均應就來源於泰國業務利潤的30%繳納所得稅。國際運輸公司按照總收入的3%計算繳納。

不在泰國從事經營業務的外國公司就來源於泰國收入的部分項目繳納預提所得稅,不同收入的稅率可以根據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條款得到降低或免除。

國外來泰投資的公司如果註冊為泰國公司,可以享受多種稅收優惠,如取得BOI投資促進優惠待遇的公司可獲3-8年的所得稅減免;設在出口加工區和自由貿易區,或取得投資促進優惠待遇的公司,降低或免除原料和機器設備的進口關稅;取得投資促進優惠待遇的公司,運輸及水、水供應成本可在計稅時雙倍扣除;聘請高級研究人員進行項目研發的成本可在計稅時雙倍扣除;為提高人力資料水平進行的職工培訓費用可作1.5倍扣除;中小企業可在獲得電腦、廠房和機器設備時壹次分別將成本的40%、25%、40%折舊計入成本。

在泰經營的公司必須每年兩次報送納稅申報表並繳納稅款。其中半年度納稅申報表在上半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報送稅務機關,應納稅所得額為公司預計年度凈利潤的50%;年度納稅申報表應在會計年度終了後150天內報送稅務機關。

(三)增值稅(VAT)

增值稅制度從1992年元月1日起開始實施,取代原有的商業稅制度。1999年,泰國增值稅的普通稅率由10%下調為7%.

增值稅是在生產和銷售的每個環節對增值部分征收的壹種間接稅。任何年營業額超過120萬泰銖的個人或單位,只要在泰國銷售應稅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都應在泰國繳納增值稅。進口商無論是否在泰國登記,都應繳納增值稅,由海關廳在貨物進口時代征。

增值稅納稅人包括生產廠家、服務行業、批發商、零售商以及進出口公司。增值稅按月繳付,應納稅額=銷項稅 - 進項稅。

免征增值稅的情況包括年營業額不足120萬泰銖的小企業;銷售或進口未加工的農產品、牲畜以及農用原料,如化肥、種子及化學藥品等;銷售或進口報紙、雜誌及教科書;審計、法律服務、健康服務及其它專業服務;文化及宗教服務;

實行零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包括出口貨物、泰國提供的但用於國外的勞務、國際運輸航空器或船舶、援外項目下向政府機構或國企提供的貨物或勞務、向聯合國機構或外交機構提供的貨物或勞務、保稅庫或出口加工區(EPZ)之間提供貨物或勞務。

《稅法案》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做了詳細規定,對貨物來說,壹般銷售貨物的,為貨物移送時,或貨物的所有權轉移時,或收到貨款、開出發票的當天;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或收到貨款、開出發票的當天;進口貨物,為支付關稅時,或提供擔保時,或設立擔保人時,或開出提單時;出口貨物的,除同進口貨物外,還包括貨物移送至出口加工區或從保稅庫出口時;對應稅勞務來說,為款項支付時,或開出發票時,或勞務使用時。同時滿足上述條件的以早的為準。

當每個月的進項稅大於銷項稅時,納稅人可以申請退稅,在下個月可返還現金或抵稅。對零稅率貨物來說,納稅人總是享受退稅待遇。

與招待費有關的進項稅不得抵扣,但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作為可扣除費用。

(四)特別營業稅(SBT):

特別營業稅是1992年開始實行的壹種間接稅,以取代原有的營業稅。部分不征收增值稅的業務劃入特別營業稅的範疇。

征收特別營業稅的業務主要包括銀行業、金融業及相關業務,壽險,典當業和經紀業,房地產及其他皇家法案規定的業務,其中,銀行業、金融及相關業務為利息、折扣、服務費、外匯利潤收入的3%, 壽險為利息、服務費及其它費用收入的2.5%, 典當業、經紀業為利息、費用及銷售過期財物收入的2.5%,房地產業為收入總額的3%,回購協議為售價和回購價差額的3%,代理業務為所收利息、折扣、服務費收入的3%.在特別營業稅的基礎上加收10%的地方稅。

免征特別營業稅的業務主要包括泰國央行、政府儲蓄銀行、政府住房銀行及農業和農業合作銀行的業務,泰國進出口銀行、泰國工業金融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小工業金融公司及二級抵押公司的業務,國家房屋局、政府典當和養老金基金機構的業務,以及在泰國證交所掛牌的證券銷售業務。

從事特別營業稅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須在開業後30天內向稅務機關登記為特別營業稅納稅人,並填寫納稅人登記申請表。

無論是否發生業務,特別營業稅納稅申報表都須按月填報,並在次月15日前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和繳納。有多處營業場所的應分別填報繳納,除非得到稅務廳長的批準。

四、特別鼓勵措施和待遇

(壹)鼓勵出口企業依法經營,並給予優惠待遇。

稅務廳根據出口企業納稅的經營和納稅情況認定“優質出口商”和“註冊出口商”兩類企業,在退稅方面給予優惠,及時收到出口退稅款有利於企業的資金周轉。

認定為“優質出口商”的出口企業,通過互聯網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可在填報後15日收到出口退稅款;在地方稅務辦公室納稅大廳填報紙質納稅電報表的,可在填報後45日內收到出口退稅款,優惠有效期為兩年,到期前三個月可提交延續申請。

申請成為“優質出口商”的企業必須是進行增值稅稅務登記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實收資本不少於1000泰銖,並在過去的壹年裏達到壹定的出口比例。出口商的出口退稅直接存入銀行帳戶,與分支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必須有良好的納稅記錄,無違紀行為。公司聘請的註冊會計師須經股東大會壹致任命,並向稅務廳提報註冊會計師的有關情況。

“註冊出口商”的申請條件與“優質出口商”類似,部分條件略寬,因此享受的待遇也次於“優質出口商”。通過互聯網進行納稅申報的出口商可在30日收到出口退稅款,在納稅大廳填報紙質納稅電報表的出口商可在45日內收到出口退稅款。

(二)鼓勵設立區域經營總部(Regional Operating Headquarters)

ROH是指在泰國註冊開展業務,並向其關聯企業或分支機構提供專有資格服務的股份公司。提供的專有資格服務包括:

經營和管理服務,技術服務,業務規劃協調、原料配件調配供應、研發、營銷和促銷計劃、培訓和人員管理、經濟和投資研究分析等方面的支持性服務等。

在泰國成立區域經營總部(ROH)可享受較多的稅收優惠,包括企業所得稅減免、特殊的折舊率、為ROH工作的人員個人所得稅給予特別待遇等。

減免企業所得稅。對向關聯企業或分支機構提供專用資格服務所得收入減按10%征收所得稅;為在泰國的關聯企業或分支機構進行研發工作所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減按10%征收企業所得稅,來自非關聯企業的也可享受此待遇;向關聯企業或分支機構提供貸款的利息所得減按10%征收企業所得稅;來自關聯企業的股息所得免稅,付給泰國以外的未在泰開展業務的公司的股息免稅。

加速折舊許可。固定資產可在獲得之日壹次按總成本的25%計入折舊,剩余部分按正常折舊率計算,但用於ROH正常經營所購建建築物的折舊期限不應低於20年。

外派人員待遇。由 ROH派往國外工作的人員,提供服務所得收入在泰國免征個人所得稅。但其收入必須是國外機構支付。外派人員也可選擇按15%繳納預提稅,這樣這部分收入可不納入年度個人收入申報中。

ROH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前提是符合以下條件: 依泰國法律成立的法人公司或合夥企業;公司上壹年度的實收資本不少於1000萬銖;公司應為3個以上在泰國以外國家的關聯企業或分支機構提供服務;為國外關聯企業或分支機構提供服務所得收入不應少於其總收入的50%;有關資料在稅務廳備案。

(三)鼓勵中小企業的發展

為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泰國對中小企業 (SMEs) 提供以下稅收優惠措施:

對於實收資本在500萬泰銖及以下的泰國公司,降低法人所得稅稅率。凈利潤在100萬泰銖以內的,適用20%的所得稅稅率,凈利潤在100-300萬泰銖之間的,適用25%的所得稅稅率,利潤超過300萬泰銖的,按正常30%稅率繳納。

泰國公司擁有的耐用資產(不包括土地)低於200萬泰銖,雇傭員工低於200人的,第壹年可獲得以下特許優惠:計算機硬件及外圍設備可在獲得之日壹次按總成本的30%計入折舊,剩余部分按正常折舊率計算,但折舊期限不應少於3個會計年度;建築物和廠房可在獲得之日壹次按總成本的25%計入折舊,剩余部分按正常折舊率計算,但每年折舊額不應超過總成本的5%;機器設備可在獲得之日壹次按總成本的30%計入折舊,剩余部分按正常折舊率計算,但每年折舊額不應超過總成本的25%;合格的風險投資(VC)公司投資於耐用資產(不包括土地)低於200萬泰銖且雇傭員工低於200人的泰國公司,所獲得的股息收入及出售股份的資本收益,全部免繳法人所得稅。

五、值得我國借鑒的經驗

分析研究於經濟全球化的形勢,借鑒國外稅制改革的特點和趨勢,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應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

(壹)目前我國稅制結構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直接稅與間接稅比例不合理,間接稅比重過大,負擔過重,直接稅特別是個人所得稅所占比重偏低,直接影響到政府的宏觀調控功能。因此,應建立適應國際規範的稅制結構,適當降低流轉稅的比重,提高所得稅的比重,開征社會保障稅,逐步建立以增值稅、所得稅和社會保障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通過增值稅體現稅收的組織收入功能,所得稅實現經濟調控功能,社會保障稅起到穩定社會的功能。

(二)增值稅方面,泰國實行7%的低稅率,易於實現出口退稅,有利於企業資金周轉,提高出口的積極性。我國由於增值稅率較高,退稅率變動頻繁,且拖欠退稅款的情況比較普遍。

另外,我國現行不規範的生產型增值稅,與世界上規範的消費型增值稅制存在差距,存在重復征稅和稅負失衡的問題,不利於發揮增值稅的中性作用,讓國內產品完全以無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參與公平競爭,也不利於固定資產投資。目前,我國已在遼寧開始嘗試轉型,采取對機器設備投資進行抵扣的作法,在取得壹定經驗後應盡快在推廣,最終實現全部新增固定資產納入抵扣範圍,向消費型增值稅過渡。

(三)消費稅的征收有較強的時效性,並反映國家的消費導向。隨著社會的進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應調整現行的消費稅稅目和征收範圍,對護膚護發品、化妝品等普通消費品停止征稅,提高奢侈品、高檔消費品和高消費行為的稅率,並通過消費稅調節達到保護資源和環境的目的。

(四)按國際規範完善所得稅制。多年以來,我國壹直實行的是內外有別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外商投資企業享受超國民待遇,內資企業負擔沈重,妨礙了內外的公平競爭,因此,應盡快研究統壹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使大家站到同壹個起跑線上。

另外,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采取的是9級超額累進稅率,許多新生的所得項目未列入個稅的征稅範疇。因此,應逐步擴大個稅征稅範圍,實行適度的超額累進稅率,減少累進稅率級次,建立規範、嚴密的個人收入監控和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體系,完善代扣代繳制度。

(五)目前的壹些稅收優惠政策缺乏統壹性,不符合公平原則,且變動頻繁,穩定性差,透明度低,不利於操作和執行。應規範稅收優惠政策,單獨立法,增強政策的透明度和規範性,營造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以國家產業政策為導向,從區域優惠、直接優惠向產業優惠、間接優惠轉變,通過優惠措施達到鼓勵對中小企業、先進技術企業、知識經濟產業以及能源、資源行業投資,鼓勵對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保護項目的投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