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每年在同級留成的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壹定比例的資金用於殘疾人事業。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保障工作,並研究解決殘疾人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民政、財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和計劃生育、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殘疾人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殘疾人組織,配備人員,做好為殘疾人提供服務的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政府委托,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殘疾人聯合會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侵犯殘疾人權益的行為。有關部門接到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處理的請求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並及時書面告知殘疾人聯合會。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依法主動公開扶助殘疾人的政策和項目以及具體程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殘疾人統計和分析報告制度,完善殘疾人監測網絡,定期開展殘疾人動態監測和統計調查,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殘疾人事業經費和其他資金的使用情況以及公益項目的實施情況,接受財政、審計等行政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第六條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殘疾人康復、教育、托養、無障礙信息交流等服務,發展殘疾人服務業,通過公辦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補貼、政府購買服務、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為殘疾人提供優惠和照顧。
殘疾人家庭的其他成員應當承擔幫助殘疾人的義務。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助殘活動,支持誌願服務組織參與殘疾人事業。第七條殘疾人或者監護人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依法審批並免費發放。
衛生計生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指定的醫療機構應當為殘疾評定申請人提供便利。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享受優惠政策。第二章預防和康復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殘疾預防工作的領導,制定和實施殘疾預防規劃;宣傳和普及殘疾預防知識;建立和完善殘疾預防體系;增強全社會的殘疾預防意識,控制和減少殘疾的發生。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完善出生缺陷技術預防控制體系,建立健全出生缺陷篩查、幹預和治療的相關工作制度;宣傳和普及婦幼保健和殘疾預防知識;指導懷孕夫婦參加免費孕前檢查;做好兒童殘疾篩查、診斷、評估、監測和治療工作。第十條省、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殘疾人綜合康復機構。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舉辦公益性殘疾人康復機構,開展康復醫療和培訓、人員培訓、技術指導和科學研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指導三級以上綜合醫療機構設立康復醫學科;引導專科醫院、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殘疾人康復醫療服務,支持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設立康復室。
特殊教育學校、普通學校開設的特殊教育班、殘疾人托養機構、殘疾人輔助就業機構、殘疾人康復醫院、殘疾人社會福利院應當配備康復技術人員、康復設施和設備,開展殘疾人康復訓練。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應當督促和鼓勵醫療機構加強康復醫學人才培養,將康復醫學和輔助器具適配技術納入社區醫療衛生人員培訓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