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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防止煙草煙霧危害辦法

第壹條 為了減少煙草煙霧對公眾健康和生活環境造成的危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防止煙草煙霧危害工作。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煙草煙霧,是指從卷煙或者其他煙草制品燃燒端散發的及由吸煙者呼出的煙草煙霧。第四條 防止煙草煙霧危害,實行以下原則:

(壹)政府領導、部門負責、公眾參與、依法監督;

(二)宣傳教育和處罰相結合;

(三)重點保護婦女、兒童、老年人免受煙草煙霧危害。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和組織實施防止煙草煙霧危害工作。第六條 市、縣(市)區衛生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防止煙草煙霧危害工作。

市、縣(市)區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各類禁止吸煙場所的監督、檢查工作。

市、縣(市)區健康教育機構負責防止煙草煙霧危害的宣傳、評估工作。第七條 教育部門應當將煙草煙霧有害健康納入學校健康教育計劃,對學生開展煙草煙霧有害健康知識教育。第八條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公***媒體,應當開展煙草煙霧有害健康的宣傳。

提倡和支持各類組織和個人開展煙草煙霧危害健康知識的公益宣傳。第九條 防止煙草煙霧危害執法工作所需資金,由市、縣(市)區財政部門予以保障。第十條 每年5月31日(世界無煙日)所在的星期,為本市防止煙草煙霧危害宣傳周,在全市集中開展煙草煙霧有害健康宣傳活動。

倡導煙草制品銷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煙壹天,吸煙者停止吸煙壹天。第十壹條 任何會議、公務活動中不得發放、提供煙草制品和擺放煙具。

公務員應當在防止煙草煙霧危害工作中做出表率,不在公***場所和公眾面前吸煙。

醫生不在患者面前吸煙;教師不在學生面前吸煙;家長不在孩子面前吸煙。第十二條 禁止在下列場所吸煙或者攜帶點燃的卷煙、雪茄、煙鬥:

(壹)學前教育機構、中小學、職業中學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內外場所;

(二)大專院校的室內場所;

(三)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兒童福利院的室內外場所和養老院、老年公寓、療養院及其他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內場所;

(四)體育、健身場館的室內場所及室外的觀眾坐席、比賽賽場區域;

(五)圖書館、影劇院、音樂廳、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科技館、檔案館等各類公***文化場館的室內場所;

(六)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室內場所;

(七)商品批發、零售單位的室內場所;

(八)金融、郵政、電信、股票交易等單位的室內場所;

(九)旅遊景區(點)的室內場所;

(十)公***電汽車、出租汽車、軌道交通車輛、客渡輪、火車、飛機等公***交通工具內及其售票室、等候室;

(十壹)賓館、旅店和餐飲服務單位的室內場所;

(十二)錄像廳(室)、歌(舞)廳、遊藝廳(室)、美容(發)室、網吧、彩票銷售網點等室內場所;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

市政府根據大型集會活動的需要,可以臨時確定禁煙場所的範圍。第十三條 婦女、兒童、老年人集中活動的區域,禁止吸煙。第十四條 在非禁止吸煙場所劃定室外吸煙區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設置明顯標識和設施;

(三)與禁止吸煙場所有效分隔;

(四)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通道。第十五條 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應當對本部門負責管理、監督的公***場所,履行防止煙草煙霧危害工作職責。

民航、鐵路、公***交通、郵政、通信、金融、保險、證券等單位和供電、水務、燃氣、供熱等從事公***服務的單位負責本系統、本單位工作場所的防止煙草煙霧危害管理工作。

各部門、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責任,並接受公眾和輿論監督。第十六條 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者、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完善管理制度,開展煙草危害宣傳;

(二)在場所內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識和投訴電話號碼;

(三)設立防止煙草煙霧危害檢查員,負責對本場所內吸煙者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可以向衛生監督機構報告;

(四)不提供室內吸煙場所、煙具,不進行煙草廣告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