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發〔2007〕14號即《關於加快黃淮四市發展若幹政策的意見》中,有關支持我市加快我市工業化進程如下:
(壹)從2007年起到2010年,對黃淮四市區域內省級開發區和縣(市)工業園區內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工業企業用電,參照省外送電價(適當確定過網費)實行大用戶直供或開展售電市場改革試點。
(二)采用貼息、補助等方式,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域汙染物減排要求、技術含量較高的重點項目,特別是對帶動農副產品精深加工業發展和擴大就業作用大的項目給予扶持。優先推薦符合條件的項目申報國家中小企業專項資金、企業創新基金。
(三)優先保障建設用地。對符合條件的重點項目特別是工業項目的建設用地優先供應。 信政文〔2007〕225號即《信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優化我市中心城區工業項目布點的通知》相關內容:
(壹)新建工業項目要安排到工業集聚區建設。新建工業項目的選址和布局,應符合環境保護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以及環境功能區劃等要求。市區內的企業進行改擴建,需新增建設用地的,原則上要遷入工業集聚區建設;積極鼓勵市區內的企業遷入工業集聚區建設。
(二)市級新上工業項目向信陽工業城集中。國家、省扶持的工業項目,市直單位引的工業項目,原則上要進入信陽工業城建設。平橋區、上天梯管理區工業項目向區級工業集聚區集中;在浉河、羊山、南灣、雞公山轄區內原則上不得安排新建工業項目。
(三)浉河、羊山、南灣、雞公山引進的工業項目,要安排到信陽工業城建設。項目按行業進入信陽工業城相應的功能區,執行信陽工業城統壹的土地、稅收等各項政策。項目建設期間,投資完成情況和建成後的各類統計報表由信陽工業城統計,按所屬區上報,統計口徑歸各區,項目建設成績計入所屬區,信陽工業城只作內部統計,不作為信陽工業城的建設項目上報。信陽工業城負責項目建設期間的協調服務和建成之後的正常管理,入園項目與信陽工業城其他項目***享工業城基礎設施。項目建成投產後,企業上繳稅收由信陽工業城統壹收繳,地方財政所得部分,市區按3:7比例分成,市級所得部分全部用於信陽工業城基礎設施建設,各區所得部分計入當年區財政。各縣招商引資的工業項目願意進入工業城建設的,參照執行。 第壹條 客商在信陽投資,享受國家、河南省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由稅務部門予以落實。
第三條 客商投資創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型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前5年繳納的所得稅由本市受益財政全額補償,第6至第10年補償實際繳納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第四條 客商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前7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由本市受益財政全額補償,第8至第10年補償實際繳納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第六條 客商投資企業從開業之日起,前3年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房產稅和車船牌照使用稅由本市受益財政全額補償。
第十四條 客商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免繳本市收取和支配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十五條 客商投資建設能源、交通、城市基礎設施,興辦教育、文化、體育、衛生和其它社會公益事業的,前3年免繳本市收取和支配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3年後按50%收取。
第十六條 客商投資興辦壹般性企業,前3年免繳本市收取和支配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3年後按60%收取。 (壹)禁止任何部門、單位、個人未經工業城管委會許可進入工業城管理區內對企業進行檢查。
(二)禁止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企業收費和罰款。
(三)禁止以拉贊助、集資、安插人員等形式向企業攤派。
(四)禁止無償向企業借款、借物。
(五)禁止向企業推銷產品、商品、設備及勞務。
(六)禁止違反規定在企業參股和領取報酬,或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七)禁止要求企業接受指定的保險、評估、咨詢等中介服務。
(八)禁止以任何理由,強攬工程,刁難、阻撓企業施工建設,幹擾企業正常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