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519號)第八條規定: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