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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會用到公證書?

公證書將在以下情況下使用:

1.使用權的轉讓、出讓和抵押;

2.公開招標;

3.房屋等不動產的買賣、抵押、贈與和繼承;

4、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

5.以房產、機器設備作抵押的抵押貸款合同;

6.個人存款的繼承;

7.股票繼承和贈與、股票權益相關委托、票據拒絕證書;

8.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創立大會和股東會決議、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9、企業承包、租賃、拍賣和兼並;

10,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轉讓及使用許可;

11,國外收養及父母子女認領;

12,彩票及向社會發行的彩票;

13,重大工程承包、基建、設計合同;

14.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並經當事人公證的事項。

公證處的性質是什麽?

公證處是依法設立的認證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行使公證職能,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是國家的認證機構。設立公證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自己的名字。

2.有固定的地方。

3.有兩個以上的公證員。

4 .有開展公證業務所必需的資金。

公證處的公證流程是

公證流程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交並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申請任命為法人的,應當證明法人的名稱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等;

(二)公證事項和公證目的;

3.提交材料的名稱和份數以及相關證人的姓名和地址;

4.申請時間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以由公證員代為填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七條申請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並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處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歸檔。

第二十八條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處理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身份、申請公證的資格和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件內容是否完整,意思是否明確,簽名和印章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