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在處理共同財產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匯編的解釋(壹)》第二十六條
夫妻壹方婚後個人財產產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