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二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或者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幾個量刑幅度的,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壹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雖然犯罪分子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判處法定刑以下的刑罰。
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用於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不還的,是貪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立案偵查標準的規定(試行)》第壹條第二款第(二)項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四條,第185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從事違法活動,或者挪用大量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的資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和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數額不超過三個月,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從事違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立案: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000元以上至1,000元,從事違法活動的,2,挪用公款數額在1,000元以上至3萬元,個人從事營利活動的;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為654.38+0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括挪用人個人使用,也包括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歸還的,挪用公款的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並將後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的數額以犯罪時未歸還的數額確定。在為其他個人挪用公款的案件中,使用者與挪用人合謀,教唆或者參與策劃獲取被挪用資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使用者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