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具體刑罰由法院依法判決確定。
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實施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網絡賭博罪實質就是開設新型賭場行為,即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體情形分為以下幾種:
(1)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註的。
(2)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3)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註的。
(4)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同犯罪,依照網絡賭博罪的規定處罰:
1、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2、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
3、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十七條
在***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