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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收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1.法定所得免稅。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稅法第4條)

(1)獎金。省級政府、國務院部委和軍隊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債券利息。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補貼津貼。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稅的補貼、津貼;(細則第13條)

(4)救濟性款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支付的個人生活補助費;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救濟金以及撫恤金;(細則第14條)

(5)保險賠款。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款;

(6)轉業復員費。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安家費、離退休費用。按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外交人員所得。依照中國有關法律規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司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協議免稅所得。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其他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2.下列所得,暫免征個人所得稅:(〔94〕財稅字第20號)

(1)獎金。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2)手續費。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費,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3)轉讓房產所得。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並且是惟壹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延期離退休工薪所得。達到離、退休年齡,但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其在延長離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離、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3.外籍個人的下列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94〕財稅字第20號)

(1)生活費用。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夥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出差補貼。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3)其他費用。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培訓費、子女教育費等,經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4)股息紅利所得。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4.外籍專家工薪所得免稅。下列外籍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94〕財稅字第20號)

(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中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中國工作的專家;

(3)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4)援助國派往中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5)根據兩國政府簽訂的文化交流項目來華2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根據中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機構負擔的。

5.農業稅繳稅項目免稅。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範圍,並已納稅的,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94〕財稅字第20號)

6.股息、紅利收入征免稅。對個人從基層供銷社、農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由各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94〕財稅字第20號)

7.非工薪所得免稅。下列不屬於工薪性質的補貼、津貼或不屬於本人工薪項目的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4〕89號)

(1)獨生子女補貼;

(2)托兒補助費;

(3)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4)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庭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8.境外支付所得免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壹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滿183天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員支付並且不由該雇員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條例第7條、國稅發〔1994〕148號)

9.境外所得免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壹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天但不滿1年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除擔任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外,不論是由境內企業和境外企業支付的所得,均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4〕148號)

10.境外所得免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1年而不超過5年的個人,其在中國境外的所得,僅對由中國境內企業和個人支付的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對由中國境外企業和個人支付的境外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條例第6條、國稅發〔1994〕148號)

11.見義勇為獎免稅。對鄉鎮以上政府或縣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者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5〕25號)

12.青苗補償費免稅。對於在征用土地過程中,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1997〕87號)

13.個人股本免稅。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個人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7〕198號)

14.福利和體育彩票獎金免稅。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彩票和體育彩票,壹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4〕127號、國稅發〔1998〕12號)

15.轉讓股票所得免稅。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暫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8〕61號)

16.國債利息和買賣股票價差收入免稅。對個人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國債利息、買賣股票價差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8〕55號)

17.差價收入免稅。對個人投資者從買賣證券投資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8〕55號)

18.下崗職工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免稅。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經營所得和勞動報酬所得,從事個體經營自稅務登記之日起,從事獨立勞務服務的自持下崗證明在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在2003年底前,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9〕43號)

19.教育存款利息免稅。專項教育儲蓄存款利息,免征利息所得稅。(國稅發〔1999〕180號)

20.國外儲戶存款利息免稅。港澳臺和國外儲戶在外資銀行特區分行存款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21.股權式獎勵免稅。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轉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的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9〕125號)

22.出售住房所得免稅。個人出售自有住房並擬在出售現有住房後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其出售現有住房應繳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全部或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重新購房金額大於或等於原住房銷售額的,全部退還納稅保證金,免征個人所得稅;購房金額小於原住房銷售額的,按所占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余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財稅字〔1999〕278號)

23.公積金和保險金免稅。企業和個人按規定比例提取並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和失業保險基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和利息所得稅。(財稅字〔1999〕267號)

24.股權資產緩稅。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制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0〕60號)

25.安置收入免稅。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壹次性安置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0〕77號、財稅〔2001〕157號)

26.補償收入免稅。國有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數額內的,免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免征標準,由省級地稅局確定。(國稅發〔2000〕77號)

27.失業保險金免稅。具備《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0〕83號)

28.隨軍家屬經營所得免稅。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0〕84號)

29.無賠款優待收入免稅。對於個人自己繳納有關商業保險費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保險費全部返還個人的保險除外),不作為個人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0.扣繳利息稅手續費免稅。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1〕31號)

31.科技創新獎勵免稅。對在教育部和香港凱旋基金會主辦的“明天小小科學家”活動中,學生個人取得的科技創新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1〕692號、國稅函〔2002〕1087號、國稅函[2006]459號)

32.外籍個人探親費免稅。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每年探親不超過2次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7〕54號、國稅函〔2001〕336號)

33.個人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免稅。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02〕128號)

34.基金分配收入免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財稅〔2002〕128號)

35.農村費改稅地區農業特產所得免稅。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停止征收農業特產稅,改為征收農業稅後,對個體戶或個人取得的農業特產所得,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03〕157號)

36.高等學校教師獎金免稅。對教育部組織評選頒發的第壹屆高等學校教學名師每人2萬元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3〕1294號)

37.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免稅。從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止,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2〕208號)

38.奧運會獲獎收入免稅。對參賽運動員因奧運會比賽獲得的獎金和其他獎賞收入,按現行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3〕10號)

39.防治“非典”人員補助收入免稅。從2003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止,凡承擔“非典”防治任務的傳染病醫院、綜合醫院和疾病預防中心、急救中心等單位中參加“非典”防治工作的第壹線醫務和防疫工作者,按有關規定的標準取得的“非典”防治工作特殊臨時工作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3〕101號)

40.預防“非典”物品免稅。從2003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止,為防止“非典”擴散,對單位發放給個人的用於預防“非典”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可不計入個人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3〕101號)

41.出租車司機減免稅。從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期間,各省級政府可根據“非典”疫情對出租車汽車司機免征個人所得稅或降低征收定額。(財稅〔2003〕113號)

42.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免稅。從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對退役士官和義務兵,從事稅收規定範圍的社會居民服務取得的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1〕11號)

43.轉業幹部自主擇業免稅。從2003年5月1日起,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2001〕國轉聯8號、財稅〔2003〕26號)

44.“非典”期間個體戶經營蔬菜免稅。在“非典”期間,北京市個體工商戶經營蔬菜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實施辦法和執行日期由北京市政府根據疫情發展決定。(財稅〔2003〕112號)

45.為了促進中日友好關系發展,加深兩國人民之間的交流和理解,宋慶齡基金會遵照已故中日友好協會會長孫平化先生遺願,專項設立了《基金》。個人獲得《基金》的獎金,屬於國務院部委頒發的文化方面的獎金,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壹款規定,對於個人獲得第四屆《基金》的獎金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4]917號)

46.為鼓勵全國廣大職工積極參加群眾性科技攻關、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活動,推動我國科技進步、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壹款關於國務院部委頒發的科學、技術等方面的獎金免稅的規定,對全國職工技術創新成果獲獎者所得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4]1204號)

47.國家林業局屬於國務院部級直屬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壹)項關於國務院部委頒發科技方面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規定,對其頒發的林業科技重獎和貢獻獎獲獎者(名單見附件)的獲獎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4]1389號)

48.為進壹步鼓勵和發展高科技人才隊伍,支持和促進我國載人航天事業的持續發展,增強綜合國力,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的規定,對曾憲梓載人航天基金獎獲獎者取得的獎金收入,視為外國組織頒發的科學、技術方面的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5]116號)

49.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壹款關於國務院部委頒發的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對第三屆“中華環境獎”和“中華環境獎-綠色東方獎”獲獎者個人所獲獎金(詳見附件),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6]323號)

50.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壹款的規定,對陳嘉庚科學獎2006年度獲獎者個人取得的獎金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在陳嘉庚科學獎業務主管、組織結構、評選辦法不變的情況下,以後年度的陳嘉庚科學獎獲獎個人的獎金收入,可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6]5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