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因未達到交易所其他上市標準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上市公司成為非上市公司。處理退市股票有三種可能:
壹種是重組後回歸主板(如濟南輕汽);
另壹個是以後去三板;
另壹種可能是破產,徹底沒了。
擴展數據:
股票退市規定:
《公司法》第157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上市:
(1)公司總股本及股權分布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
(二)公司未按規定披露其財務狀況,或者在財務會計報告上作虛假記載;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第158條:發現有前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者有前條第(六)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壹,不能限期消除,不符合上市條件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上市。
公司被依法解散、被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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