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要求提取五項(廣東省要求提取28種信息包括以下信息):
1,人員身份確認(戶籍信息核實);
2.指紋提取;
3.手機信息提取;
4.DNA收集(唾液提取、血液提取等。);
5.檢查是否有可疑車輛。任何被懷疑吸毒的人都應該進行尿檢。
第五次提取主要針對巡邏中不能出示身份證或能走動的人員,為轄區內破獲案件提供有用線索。
被提取的人不會留下犯罪記錄(前提是沒有做過違法的事),解除嫌疑後就可以回家了。性質屬於詳細登記,不用擔心。另外,派出所對提取的對象有保密的義務,這個可以放心。
國外還有壹些國家要求全民采集,而中國人口太多,工作量太大,成本太高,只能隨機采集。
通常在被公安機關傳喚或者已經采取拘留措施的情況下,應當積極配合調查,主動反映情況。壹般情況下,拘留期限不超過10天。在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情況下,羈押期限可以延長至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團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羈押期限可以延長至37日。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分子,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隱藏犯罪分子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如果對治安案件不滿意,可以向當地紀檢監察部門舉報,要求相關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