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第二年,朱急著告訴朱,他反對“酒後駕車入刑”有四個原因。壹是“醉駕入刑”處罰效果不明顯,刑事案件太多;二是酒駕造成的犯罪記錄會讓犯罪分子難以回歸社會;第三,通過相應的行政處罰,也可以起到懲戒教育的作用;四是治理酒駕等社會頑疾,不能過分依賴嚴懲。
我之所以反對廢除酒駕,是因為每年有那麽多人被處罰,站在了社會的對立面,增加了社會治理的難度。不應該成為提高酒駕門檻或者廢除酒駕的理由,否則就有點“法不責眾”了。
以此類推,如果犯罪人數過多,可以取消或提高起征點,那麽“第二大罪”盜竊罪是否也應該取消或提高?或者按照朱代表的意思,還可以采取行政處罰的形式進行治理?
壹方面機動車和駕駛人數量快速增加,另壹方面酒駕查處越來越嚴。再者,近年來,建議提高酒駕門檻的專家學者也不在少數。
我想問壹下,監禁的門檻提高了,之前被判刑的酒駕司機可以按照後來的標準免於監禁嗎?對於這個群體應該做些什麽?撤銷判決,恢復其應有的法律地位?對這樣的群體公平嗎?
對於醉駕者被判刑後難以融入社會的社會問題,朱代表提出了另壹個更具現實意義的建議:參照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建立醉駕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幫助犯罪分子回歸社會。
按理說,這是減少酒駕處罰負面影響的好辦法。但我不明白為什麽輕罪前科消滅制度要針對所有罪犯,而只針對酒駕。這對其他未成年罪犯公平嗎?
據我所知,近年來,飼養鸚鵡或烏龜、砍伐自家森林、在公司上班受到牽連等輕罪不在少數,還有不少二十多歲的年輕人因賣卡或“跑路”被判“幫信”。這些群體和酒駕司機壹樣,大多是被罰不滿壹年的中青年。他們壹時糊塗,就會變成千古恨。如果酒駕司機可以被封,為什麽這樣的人不能被封?真是莫名其妙。
在我看來,統壹酒駕認定標準,采取“壹刀切”的方式,堅持酒駕“數值論”,可能對所有人,尤其是普通人來說是最公平的。而不是爭論如何平衡寬嚴相濟!
其實很多酒駕的人也是支持酒駕入刑的。畢竟他們和家人也是社會的壹員,也希望道路安全狀況越來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