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所得稅是對個人中獎、中獎、彩票中獎等偶然財產所得征收的壹種稅。向個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單位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無論在何處頒獎或頒獎,意外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
相關文件規定
1 2005年10月27日下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起征點為1600元,決定自2006年10月27日起施行。
2.2007年2月29日上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壹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從2008年3月1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3,個人所得稅是沒有起征點的偶然所得。但購買福利彩票、福利彩票、體育彩票每次中獎收入低於654.38+0萬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國稅發[1994]127號),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654.38+0萬元的,按照稅法規定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4.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因中獎、中獎、彩票中獎及其他偶然性質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