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市公安交警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組織專門人員對公民舉報的事項進行核查和處理,並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內向舉報人進行核查和反饋;逾期不能核查的,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工作進展情況。對匿名舉報的嚴重違法行為和有價值的線索,要進行核查並限期完成。檢查後的報告應及時反饋。如果是實名舉報,可以通過電話、信函、面簽等方式向舉報人反饋。反饋意見時,應告知處理結果,聽取舉報人對處理結果的意見,並做好記錄;因匿名舉報或其他原因無法反饋的,應註明原因。二是審批確定獎勵金額後,由舉報部門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匿名舉報經核實的,可根據舉報人提供的銀行名稱和銀行賬號,直接將獎勵轉入舉報人賬戶。3.舉報人收到領獎通知後,可選擇現金、轉賬、微信紅包等第三方支付方式或充值話費領取獎金。
法律依據:《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第二條深圳市公共交通警察局負責全市交通違法舉報獎勵工作,接受深圳公眾的指導和監督,定期報送工作開展情況。
第七條獎勵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壹)實名舉報或者匿名舉報,但舉報人身份可以查證的;
(二)線索已被市公安交警局受理並核實,對涉案車輛和人員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刑事處理的;
(三)舉報內容未被市公安交警局事先掌握的;
(四)符合本辦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