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2.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應當對變更申請提出初步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退回,並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送上壹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審批。十個工作日內不能提出初審意見的,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需要註意的是,高考報名後因個人原因要求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科目等信息的考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