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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中應註意的幾個問題

壹、關於政府分類收支改革後“財政補助收入”和“事業支出”明細科目的設置。

根據《財政部關於政府收支分類改革後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問題的通知》,“事業單位應當在“財政補助收入”科目下設置“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二級明細科目,並根據“2007年政府收支科目”中支出功能分類科目的“項”級科目,在二級明細科目下設置明細賬。同時要求“事業單位應當在“業務支出”科目下設置“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二級明細科目,並按照《2007年政府收支科目》中“支出經濟分類科目”的“款”級科目在二級明細科目下設置明細科目。

根據上述要求,假設某單位為水利部門,當項目資金年防洪費為65438+萬元時,應在“財政補助收入-項目支出”科目下,按支出功能分類設置三級明細科目“防洪費”進行核算。防洪費用發生時,應根據支出的經濟分類,在“業務費-工程費”科目下設置三級明細科目,如“業務費-工程費-辦公設備購置費(或其他)”。如果單位當年只收到防洪費65438+萬元,上述“辦公設備購置費”反映的是防洪費的明細支出,這樣的核算是清晰明了的。但如果公司當年同時收到防洪費、水土保持基金等兩種以上的項目資金,那麽我們就要在“財政補助收入-項目支出”中另設三級明細科目“水土保持”進行核算。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還是按照上述做法,直接按照支出的經濟分類,在“業務支出-項目支出”下設置三級明細核算賬戶“辦公設備購置費”。

因此,在接收多種資金的情況下,按支出經濟分類設置明細科目時,壹種方法是先按資金類別設置壹級明細科目,再按支出經濟分類設置末級明細科目。在這種情況下,應在“業務支出-項目支出”下設置壹個三級明細科目“防洪費(水土保持)”,在三級明細科目下設置壹個四級明細科目“辦公室”。另壹種方法是按照支出的經濟分類設置明細科目,再按照支出資金的類別設置壹級明細科目,即在“業務支出-項目支出-辦公設備購置費(或其他)”科目下設置四級明細科目“防洪費(或水土保持)”。這樣收入和支出就可以相互對應,使得核算更加清晰。

二、關於“項目支出”科目與“核撥經費”、“專款支出”核算內容的交叉問題。

如前所述,事業單位應在“財政補助收入”和“業務支出”科目下設置“項目支出”二級明細科目。“項目支出”的核算內容在財政部相關文件中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財政部近年來的決算要求,項目支出應反映“單位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而發生的基本支出以外的壹切支出”。根據《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核撥經費”所反映的內容“是指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上級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核撥的用於指定用途、需要單獨核算的專項經費。”“專項資金支出是“核算財政部門、上級單位和其他單位撥付的專項資金,用於指定項目或用途,並要求單獨報賬的實際支出”。通過上述概念分析,我們發現“項目支出”和“撥付資金”在內容上是相似的,都是用來反映事業單位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任務而撥付的指定用途資金。因此,在實際工作中,雖然“撥付資金”和“專項支出”兩個壹級科目沒有取消,但我們完全可以用“項目支出”二級明細科目代替,不必重復設置相關科目,以免混淆。

三、關於“上級補助收入”的會計問題

根據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上級補助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性補助收入。根據制度,從上級部門收到的補助資金和在“上級補助收入”科目中反映的形成的費用,年終應轉入業務結余。在實際工作中,上級單位的補貼資金可分為三項內容:壹是上級部門撥付的用於補貼本單位自身業務支出的支出;二是上級撥付的專項資金;三是上級部門支付給事業單位的墊付資金(如上級部門委托事業單位支付的培訓費、會議費等)。

對於第壹類性質的補助資金,在收到上級補助資金時,應在“上級補助收入”中核算,相應支出直接在“業務支出-基本支出”中核算,不與其他支出區分。實踐中有這樣壹種情況:有的事業單位具有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職能,其繳納的費用專款專用,所以財政部門會對資金進行調節,然後返還給單位。因為事業單位不是壹級事業單位,所以資金返還時,財政部門往往會返還給其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再支付給事業單位。這樣,雖然經費是主管部門撥給事業單位的,但經費的性質仍然是財政性的,不能用“上級補助收入”科目核算,而應在“財政補助收入-項目支出”科目下核算。

對於第二類補助資金,由於資金有特殊用途,其支出在進行支出核算時應反映在“專項支出”或“業務支出-項目支出”中。年終結轉結余時,其收入和支出應轉入“專項結余”或“業務結余-項目結余”。同時,在年終決算報表中,還應註意此項資金的支出雖然反映在“專項資金支出”或“業務支出-項目支出”中,但不是財政資金,申報時應註意區分。

對於第三種補助資金,即上級單位委托事業單位代為從事某些業務活動,如組織培訓、召開會議等。,資金由機構墊付後,上級部門收回資金。實踐中,有些單位往往通過往來賬戶反映,即在支付培訓費、會議費等資金時:借:應收賬款——上級部門,

貸款:銀行存款;收到上級部門下撥的資金時,沖減應收賬款: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收賬款——上級部門。這種核算是不恰當的,因為它使單位的收入和支出不真實,同時,根據規定,不應在往來賬戶中列支。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預付相關費用時,應計入“業務支出-基本支出”進行核算。事業單位墊付的資金由上級支付時,應作為“上級補助收入”核算。年終時,它們的收入和支出應轉入“業務余額-基本余額”。

四、關於事業單位“附屬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和“附屬補助”的核算。

根據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附屬單位繳費”用於核算事業單位附屬單位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比例繳納的數額;“上繳上級支出”核算上級單位所屬獨立核算機構按規定比例上繳上級的支出;“補助掛靠單位”是指事業單位用非財政預算資金補助掛靠單位發生的費用。

根據財政部財稅[2004]53號文件對政府非稅收入的定義,“主要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彩票公益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和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因此,根據規定,掛靠單位的支付收入本質上應屬於“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或主管部門集中收入”的非稅收入。這樣,事業單位取得的所屬單位的支付收入,按照非稅收入管理原則,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由財政部門納入預算管理,統壹安排收支。因此,行政事業單位在取得附屬單位的支付收入時,首先應在會計上將其確認為壹項負債。

對於“向上級繳納費用”的主體,要註意以下幾點:首先,對於有行政事業性收費的事業單位,應按比例向上級繳納相關費用。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所有相關費用都應由事業單位向上級財政部門繳納,再由財政部門向上級財政部門繳納。這樣,在核算時,事業單位向財政部門繳納的費用,應沖減“預算應付款”和“財政專項應付款”,由財政部門向上級支付。二是根據現行政策規定,除事業單位應向上級上繳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外,上級壹般不得向下屬事業單位攤派費用,除非有專門文件,因此不再需要通過“上繳費用”進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