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規範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以下簡稱國家助學金)管理,保障資助工作順利實施,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範圍進壹步完善國家助學金制度的意見》(財綜[2065]438+0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等職業學校,是指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實施全日制中等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包括公辦和民辦普通中學、成人中學、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和高等學校附屬的中等職業學校。
第三條國家助學金的對象是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的農業專業壹、二年級學生和非農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六盤山、秦巴山、武陵山、烏蒙山、黔桂黔石漠化地區、滇西邊境山區、大興安嶺南麓地區、燕山-太行山區、呂梁山地區、大別山區、羅曉山區等11連片特困地區和西藏、四省藏區、南疆(不含縣城)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學生全部納入享受國家助學金範圍。
第四條國家助學金由有關部門和地方有關部門共同設立,主要資助受助學生的生活費。補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500元。今後幾年,籌資標準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適時調整。
第五條:國家助學金按學期申請和評定,按月發放。學校要將《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附1)和《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指南》(附2)連同錄取通知書壹起發給被錄取的新生。大壹、大二學生在新學年開學壹周內向學校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中等職業學校根據本辦法和各地制定的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受理學生申請,組織初審,通過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和技工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報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審核匯總。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將審核結果在相關學校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六條每年9月30日前,根據財政部提前通知的轉移支付指標有關規定,根據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和技工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核定的受助學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由有關部門財務司按照壹定比例提前下達下壹年度國家助學金預算。省級財政部門收到提前下達的助學金預算後,要盡快分解下達,確保下壹個春季學期的國家助學金按時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
有關部門的財政應於每年6月5438+10月重新核定當年應承擔的國家助學金預算。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足額安排國家助學金預算,按時撥付國家助學金。
第七條:國家助學金通過助學卡發放給受助學生。中等職業學校或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為每位受助學生辦理學生資助卡。學生持本人身份證和學生證原件,到發卡銀行網點櫃臺激活助學卡後,方可使用。學生不得收取卡費或押金等費用,也不得以商品或服務的形式抵消或扣除國家助學金。
第八條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實行學校法定代表人負責制,校長是第壹責任人,對學校助學金工作負主要責任。學校要制定實施國家助學金的具體辦法,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助學工作。
中等職業學校要建立專門檔案,將學生申請表、驗收結果、資金發放等相關文件和工作情況按年度歸檔備查。
第九條省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對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的辦學條件、學費標準、招生就業、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措施等作出明確規定,督促其依法辦學、規範收費。
第十條國家鼓勵地方有關部門、工業企業和社會團體設立中等職業學校助學金和獎學金,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為接受中等職業教育的學生提供助學貸款。
中等職業學校應開辟“綠色通道”。對於有材料可以證明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可以先辦理入學手續,根據核實的家庭經濟狀況,采取不同的方式進行資助,然後進行學籍註冊。
第十壹條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國家助學金的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專賬核算,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對弄虛作假、套取財政專項資金或挪用、截留國家助學金的,將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各省(區、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教育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65438年7月1日起施行。原《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教〔2007〕84號)、《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技工學校國家助學金發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財教〔2007〕8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