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向投資者承諾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行為。還本付息的形式主要是貨幣,但也有實物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
眾籌與非法集資的區別;
首先,投資者參與的程度不同
眾籌就是要“集眾人之智,舉眾人之力,圓眾人之夢”,將產品與更多人連接起來。眾籌強調的是參與感,是全方位的。參與眾籌的人,項目,發起人之間是有關系的。集資是指集資者通過資金的積累來做壹個產業項目或進行資本運作,主要分為借貸或股權投資兩種模式。在借貸中,出借人追求的是資金的回報,基本不參與項目管理。
第二,目的不同
對於發起人來說,眾籌不僅僅是對資金的追求,更是對大家智慧的滋養和口碑的傳播。籌集資金的目的比較簡單,主要是解決資金短缺的問題。由於可供抵押的資產有限,實力不足,難以從銀行、信托等傳統融資渠道獲得資金,項目吸引力不大。也很難從私募基金、天使基金等渠道籌集資金,只能通過私募來提供更高的回報解決問題。
第三,風險不同
股權眾籌以募集資金聚集誌同道合的夥伴為目的,不以提供固定回報的方式做眾籌計劃。會員眾籌和預付款眾籌提供的物質回報壹般以折扣或其他優惠方式體現,相對是壹種理性的市場行為,對募集項目的資金壓力較小。
但是,非法集資就不同了。非法集資壹般是通過提供遠高於銀行的利息和遠高於資金信托產品的收益率來提供回報,所以項目的還款壓力非常大。許多項目失去信用或導致破產,因為承諾的回報太高,無法兌現。
第四,操作方式不同。
眾籌是壹種新的經濟運作形式。從項目啟動、市場定位、眾籌計劃發布、產品研發、產品生產等各個環節發布信息。公開透明是眾籌的核心價值觀,而非法集資項目發起人披露的信息非常有限。他們遵循的是商業秘密保護,參與股權投資的人壹般需要簽署保密協議才能參與項目。即使是上市公司等公眾公司,壹般也只是披露重大經營活動、關聯交易等活動的信息,很多都是通過年報、半年報等方式進行事後公告,不夠及時。
非法集資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或變相吸收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償還本息或支付回報的行為。眾籌和非法集資的行為特征有很大區別。股權眾籌不以提供固定回報為目的,而會員眾籌也是以理性的市場優惠方式獲得回報。眾籌通常是以經營壹個行業為目的,而不是為資本的運作籌集資金,這是正常的生產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