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分析了我國文化產業投資不足的原因,介紹了國外文化產業投資的做法,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克服文化產業投資不足的方法。
關鍵詞:文化產業;投資
第壹,投入不足是目前我國文化產業面臨的壹大問題。
和任何事物的發展進步壹樣,文化產業的發展也離不開投資的保障。隨著人們物質生活的富裕,對文化生活的需求越來越高,這是文化產業發展的社會源動力。要實現文化產業化,對其所需的資金、人力、物力的投入將呈現更大的需求。因此,從法律、政策和事實上確認必要而充足的投入,是文化產業不可或缺的物質保障。而投資不足必然會制約文化產業的發展。導致文化產業資金投入不足,進而影響文化產業發展進程的原因主要包括:
(壹)投資渠道不暢
壹般來說,文化產業的投資渠道可以分為:國有(政府)文化投資、民間文化投資和外資進入。長期以來,文化被認為是純粹的公益和消費領域,由政府財政安排。這種體制使得投資渠道過於單壹和狹窄,只註重投入,不註重產出。由於缺乏資金,許多重大文化基礎設施的建設受到嚴重限制。另壹方面是因為中國的文化產業大多實行“出身”準入制。也就是說,只有屬於“我的部門”、“我的行業”、“我的地區”、全民所有制的企業才能優先進入市場,這就把部門出身、行業出身、地域出身、所有制出身變成了文化市場準入的條件,導致民間資本行業進入壁壘更高,社會閑散資金難以接近文化產業,急需資本支持的文化項目只能飲鴆止渴。但由於文化市場準入的限制,外資的進入也受到壹定程度的控制。
(二)投資方式不合理
近年來,中國政府的直接財政撥款和壹些文化經濟優惠政策對文化產業的發展給予了很大的幫助。“九五”期間,財政對文化、文物、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的投入大幅增加。例如,用於文化事業的財政撥款每年增長14.96%,2000年達到67.03億元。然而,壹些行業或項目的資金投入缺乏明確的終端目的,往往導致投入與產出的不協調。從根本上來說,還是以事業為導向的投資模式,而不是以市場為導向的投資模式來推動文化產業的發展。此外,我國文化產業的金融介入度較低,融資手段較為原始,即以資本投入為主。缺乏現代融資方式,如通過股票和債券籌集資金。
(三)法律保障機制不完善
目前,我國文化產業法律制度不健全,民營資本和外資關註的法律地位、權益保護和退出機制等核心問題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此外,國家對文化事業的管理主要依靠政策號召和行政措施,而缺乏法律手段來指導和保障文化建設和文化活動的順利進行。法律環境的不完善,政策的不確定性,導致投資的風險成本急劇上升,讓投資者望而生畏。
(四)文化投資效益的體現也是影響文化產業資金投入的重要制約因素。
從純經濟學的角度來看,投資者只對所投資項目的效益實現感興趣,投資少、收效大、周期短自然能吸引大量資金流入。然而,文化產業的投資,無論是用於形成固定資產的文化基礎設施投資,還是用於形成流動資產的文化知識產權投資,還是用於培育文化戰略儲備資源的投資,都有著漫長的建設、創造、培育周期和成型期。綜合考慮投資回報、政府投資、企業投資、民間投資等。,選擇不同的投資重點。這就需要政府統籌規劃,采取必要的投資傾斜政策,促進投資結構更加合理。
二。國外文化產業投資簡介
(壹)政府加大投入。
為了增加對文化產業的投資,加拿大努力擴大和占領文化市場。雖然聯邦預算連年減少,但不斷加大對文化產業的投入。比如,為支持電影產業發展,投資2億加元,建立故事片制作發行基金;對投資電影產業的加拿大公司實行壹定程度的減免稅政策。
法國政府非常重視文化基礎設施的建設,每年撥款數十億法郎用於圖書館、博物館、劇院等文化設施的建設。這些資金首先由政府撥給文化部,再由文化部撥給各個建設項目。近年來,法國修建了許多大型文化工程,如巴士底歌劇院、新國家圖書館和大盧浮宮的擴建。這些項目耗資巨大,建設時間也很長。比如國家圖書館新館項目建設資金80億法郎,1989開工,1996竣工,建設周期7年,每年需要投資10億法郎以上。從65438年到0999年,文化部在文化基礎設施建設上花費了35.43億法郎。因此,文化設施建設是法國最重要的文化產業。
韓國近年來文化產業的快速發展依賴並受益於大量的巨額資金投入。近年來,政府加大了對文化產業的投入,文化產業預算從1998年的168億元增加到2003年的1878億元,文化事業占總預算的比重從3.5%提高到約17.9%。
(二)投資者的多元化
美國文化產業的成功經驗之壹是實現了文化產業投資主體的多元化。美國聯邦政府主要通過國家藝術基金會、國家人文基金會和博物館協會對文化藝術產業提供資金支持,州政府和鎮政府以及聯邦政府的壹些部門也在文化方面提供資金支持。美國文化藝術團體的主要社會支持來源於公司、基金會和個人的捐贈,金額遠高於各級政府。1997對文化藝術產業的資助總額為17583億美元,其中社會支持37.6億美元,政府直接資助20.96億美元。
近年來,商業贊助對澳大利亞文化產業的發展和文化市場的日益繁榮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通過贊助參與文化活動的商業活動正在成為籌集資金的壹種重要方式。進入20世紀90年代後,澳大利亞政府和文化機構越來越意識到,僅靠傳統的政府資助已經不能滿足其發展所需的資金。政府和文化機構逐漸將目光轉向企業,尋求贊助以彌補政府資助的不足。1991年3月,澳大利亞政府出臺了文化組織註冊制度,任何向這些註冊的文化組織(目前有近1000個)提供贊助的單位或個人都可以免除相應的所得稅。同時,澳大利亞政府成立了專門機構(澳大利亞人文基金會),為企業和文化機構牽線搭橋,提供建議;出版宣傳引導期刊;落實相關減免稅政策。這些措施極大地激發了企業和個人向文化機構提供無償捐贈或商業贊助的熱情。
印度政府通過給予優惠政策鼓勵國內私營企業和財團投資文化企業,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印度的通訊社、廣播電臺、報刊雜誌、電影制作發行、圖書發行、演出團體等主要文化產業都采取了官營和民營的多種形式。比如中國最大的通訊社印度報業托拉斯就是私人機構,而印度最有影響力的報紙如《時代報》、《印度教徒報》和《印度快報》等都有私人投資。這些報紙不僅出版報紙和雜誌,還涉足更廣泛的文化產業領域。
(三)融資方式的多樣性
美國文化產業的金融介入度比較高。在美國,各種文化產業集團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善的融資體系。壹些實力雄厚的文化產業集團,如ABC、CBS等,背後都有金融資本的大力支持。文化產業集團和金融集團相互滲透,相互參股、控股,建立了穩定的合作夥伴關系。
英國對企業投資文化產業實行“政府陪同資助”,即如果企業決定資助文化事業,政府將陪同企業資助同壹項活動,從而為這項活動的質量和成功上了“雙保險”。政府特別鼓勵“新投資”,即企業第壹次補貼時,政府“陪同”企業進行補貼,其比例為1: 1。第二次補貼,政府按1: 2的比例投入企業最後壹次補貼的部分。資金的雙重投入,壹定會擴大文化活動的規模、質量和影響力,廣告效應自然會翻倍。實踐證明,這壹政策明顯提高了英國企業支持文化事業的積極性。3000多家公司加入了支持文化事業的行列,資金近1億英鎊。
韓國在文化產業的金融支持機制中設有“文化產業特別投資組合”。這是壹種以動員社會資金為主,官民共同投入的運營模式。在2000年至2001年的兩年間,文化產業振興院成功運營了17個“投資組合”,融資總額達2073億韓元(政府350億,民間1723億)。計劃每年通過“投資組合”籌集至少6543.8+000億韓元。2001年,韓國電影振興院通過“特別電影投資組合”融資3000億韓元,保障了電影產業的發展。
(D)投資有良好的法律環境。
加拿大強調立法,依法對行業進行宏觀管理。加拿大是聯邦制國家,文化分別由聯邦、省、市政府管理。總的來說,聯邦政府負責國家文化事務,主要是通過頒布各種法律法規對整個行業進行指導和管理。各省市政府也頒布了各種法律法規,根據其管轄範圍對主要的文化投資領域進行指導和管理,並采取了完全透明和基本開放的政策。任何人都應該嚴格遵守,不能淩駕於法律之上,這樣才能把投資者面臨的政策風險降到最低。
日本文化產業發展的根本原因之壹是法律法規健全,通過法律法規規範文化市場的手段逐漸制度化;在文化產業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法規是1970年5月6日頒布的《著作權法》,至今已修訂20次。法律明確規定,保護各類作品作者的壹切權利,以及作品和表演、唱片、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的權利和相關權利。其目的是公平使用這些文化成果,同時有效維護作者權利,使文化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近年來,智利還頒布並不斷修改完善保護文化產業發展的法律條款,使智利文化產業走上了規範有序的發展道路,同時也使政府能夠依法管理文化工作。例如,為了使智利文化事業的發展與其經濟發展相匹配,智利政府於2001年開始對原《文化捐贈法》的相關條款進行必要的修改,並由國民議會通過,頒布實施。修訂後的《文化捐贈法》拓寬了文化機構籌集資金的渠道,使捐贈方式更加靈活,擴大了受益群體,提高了捐贈資金的免稅比例,進壹步激發了捐贈人的積極性,逐步形成了“企業辦文化、全民辦文化”的氛圍。
第三,克服中國文化產業投資不足的問題
(1)改革文化產業融資方式,放寬民間資本進入限制。
我國金融專家王寶健和肖曾尖銳地指出,發展我國文化產業必須加大金融幹預力度。沒有全方位的金融介入,文化不可能真正走向產業建設。良好的金融環境是文化產業健康發展的基礎。目前,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仍然受到資金短缺的制約,鼓勵金融介入文化產業,加強文化產業與金融的融合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為此目的:
1要鼓勵金融介入文化產業,完善融資手段。在投資來源方面,鼓勵企業、個人和海外基金設立文化企業。在投資方式上,采取獨資、合資、合作、聯營等多種方式;可以投入資金、土地、無形資產、技術;還可以通過在股市發行股票、債券、文化彩票等方式籌集資金。此外,資金短缺可通過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合資企業貸款、循環貸款、產權市場溢價轉讓和拍賣、項目貸款等間接融資方式解決。為了提升文化產業資源配置的國際化,還可以大膽引進外資。
2.放寬民間資本的準入限制。目前,我國文化產業進入壁壘仍然較高,民間投資進入深度明顯不足,這不僅體現在民間資本與國有資本市場準入條件的不平等上,還體現在我國對民間資本和外資的差別待遇上。為了充分調動民間資金,拓寬投資渠道,筆者認為:首先要打破壟斷,鼓勵競爭,支持民間力量投資文化項目,實現文化投資主體和融資渠道的多元化,讓市場在長期資源配置中發揮主要和關鍵作用。國家(政府)主要依靠宏觀經濟政策引導文化市場,然後市場引導分散的企業進行投資,建立了大量的民間投資者。當前,要進壹步明確投資者的分工和投資責任,根據全國文化產業各行業特點和文化市場供求狀況,將文化產業建設項目有效劃分為競爭性項目、基礎性項目和公益性項目;要真正確定企業是基礎投資者,政府應盡快減少對競爭性項目的投資,集中力量於大型基礎性、公益性項目,優先考慮民間對競爭性項目的投資。通過制定相關稅收政策,鼓勵個人和團體對文化事業的投資和捐贈,鼓勵工商企業和社會人士贊助文化產業。其次,入世後中國已承諾向外資開放的文化領域,應同時向民間資本開放,改變外資在文化產業中“超國民待遇”的局面。允許外商投資的地方,原則上可以視為允許國內民間資本進入文化產業的領域。同時,中國對外資準入時間的限制不適用於國內民間資本。
(二)進壹步強化政府在文化產業投資中的地位和作用。
針對我國文化產業投資現狀的分析,當前應加強政府在文化產業投資中的地位和作用。政府在文化產業投資中的作用不僅體現在通過政府財政撥款對文化產業的直接投資上,更重要的是體現了政府在文化產業投資中不可替代的地位和至關重要的作用。
1制定相關文化投資法律法規、章程、實施細則,以及相關配套政策措施,並通過監督實施,形成壹套行之有效的規範文化投資的法律法規體系,使文化產業投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引導投資方向,調整投資結構。隨著我國文化產業建設的大力推進,許多領域都遇到了文化投資短期效益與長期回報的矛盾,以及政府的公共投資與企業的經營性投資如何對接和匹配,投資風險和收益如何分擔的問題。這就需要政府統籌規劃,采取必要的投資傾斜政策,促進投資結構更加合理。
3聯合參股和聯合投資。政府可以與文化企業和其他投資者共同參與投資,既為企業和其他投資者分擔了風險,也客觀上減輕了政府投資文化產業的壓力。
4.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無論對於國內投資者還是國外投資者,投資環境都是他們最關心的重大問題。改善投資環境實際上是改善播種和收獲之間的聯系。因此,為了吸引更多的資本進入文化產業,政府必須不斷改善投資環境。改善投資環境不僅是政府的壹項長期任務和工作,也是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要保障。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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