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作者:本文已有3720讀者閱讀。發布日期:2006年4月-65438+2月。
序
為規範酒類市場流通秩序,加強酒類零售管理,保證酒類零售交易流程的規範性和產品質量的可靠性,確保零售交易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酒類行業協會、中國招商流通生產力促進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北英、曲穎、王、劉浦和、魏小英、王。
酒類商品零售管理規範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酒類零售商從事酒類零售交易的經營條件和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酒類商品的零售經營者。
2規範性參考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引用本標準而成為標準條款。凡是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的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誤表)或修訂均不適用於本標準。但是,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註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2757蒸餾酒和混合酒衛生標準
GB 2758發酵酒衛生標準
GB 10343食用酒精
GB 10344飲料和酒標簽標準
GB/T 17110商店購物環境和營銷設施要求
GB/T 17204《飲料和酒的分類》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3.1酒類商品零售
以便將酒類商品直接銷售給最終消費者。
4操作條件
4.1商務資格
4.1.1應滿足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的要求。
4.1.2應取得合法的營業執照、食品衛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酒類零售許可證,其他證明。
4.2營業場所
酒類零售商應具有與經營規模或技術條件相適應的相對固定的經營場所,並持有房屋產權證或經營場所租賃合同。經營場所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消防和建築設計防火要求。
4.2.1選址
應符合酒類商品特性的要求。
4.2.2銷售地點
4.2.2.1應位於建築物內,具備商品零售所必需的完備的照明、空調和透明空間條件。
4.2.2.2應明亮、整潔並具有商品展示和交易功能,主要通道和貨架間應符合GB/T 17110中規定的要求。
4.2.2.3與儲存設施分開。
儲存設施
4.2.3.1應有相對固定的儲存設施。
4.2.3.2應遠離高汙染、高輻射地區和熱源或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其不受熱源影響。
4.2.3.3應設在建築物內,地面平坦、幹燥、通風,並能滿足所經營酒類產品的溫度要求。
4.3操作設備
4.3.1商品展示設備
應有獨立穩定的商品展示和資金結算設備,並保持設備功能正常。
4.3.2資金結算設備
應具備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資金結算設備。
4.4專業人員
應具備酒類知識,熟悉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標準。
5管理要求
5.1采購管理
酒類零售經營者應當確保選擇的供應商具有合法的經營主體資格,采購的商品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的要求,采購過程的信息記錄完整、真實。
5.1.1供應商選擇
5.1.1.1為確保所選擇的酒類供應商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條件,酒類零售商認真審查其有效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或準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食品衛生許可證、產品質量檢驗證書及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規定的其他證書等。,並查驗其國家出入境檢疫部門簽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衛生證書。
5.1.1.2酒類零售企業不得成為政府指定的企業信用檔案系統中列入黑名單的企業的供應商。
5.1.2采購貨物的質量控制
酒類零售企業應執行GBl0344的有關規定,對采購的酒類商品的品種、規格、數量、標識、產地和出廠檢驗合格證進行審查,執行GBl0344、GB 2758、GB 10343、GB/T 17204的有關規定。
5.1.3采購過程信息記錄管理
5.1.3.1酒類零售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過程信息管理臺賬,保證采購過程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並保存三年完好無損。
5.1.3.2采購過程信息管理臺賬應記錄以下信息:
——供應商的基本信息(如企業名稱、註冊地址、現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許可證代碼、聯系電話等。);
-采購商品的基本信息(如名稱、型號、數量、批次、標準、價格等。);
--商品質量信息(如質量證明文件、質量檢驗或鑒定等。);
-關於“申領證書和門票”狀況的信息;
-采購貨物的倉儲信息。
5.2銷售管理
5.2.1酒類零售商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合格商品,不得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並有明確的過程控制予以保證。
5.2.2酒類零售商不應向未成年人出售酒類產品。
5.2.3酒類零售商應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收據或發票。
5.2.4出售的酒類商品應明碼標價。
5.2.5酒類商品不應與有毒、有害、汙染物(源)和腐蝕性物質混合。
5.3人事管理
5.3.1直接接觸酒類商品的人員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並取得健康證明。
5.3.2按國家或行業規定配備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崗位資格證書的人員。
5.4廣告管理
酒類商品廣告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本規範將於2005年7月1日實施)
酒類商品批發經營管理規範
來源:作者:5629讀者閱讀了這篇文章。發布日期:2006年3月23日
標準編號:SB/T 10391-2005
實施日期:2005年7月1
序
為規範酒類商品市場流通秩序,指導酒類批發經營者提高管理水平,保證批發交易過程中酒類商品的質量,確保批發交易信息的真實、完整和可追溯性,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酒類行業協會、中國招商流通生產力促進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北英、曲穎、王、劉普和、孔、魏小英、王。
酒類商品批發經營管理規範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酒類批發商從事酒類商品批發交易的技術條件和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酒類商品批發經營者。
2規範性參考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引用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的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誤表)或修訂均不適用於本標準。但是,鼓勵根據該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註日期的參考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2757蒸餾酒和混合酒衛生標準
GB 2758發酵酒衛生標準
GBl0343食用酒精
GBl0344飲料和酒標簽標準
GB/T 17204飲料和酒的分類(GB/T 17204—1998,EQVOIV: 1996)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酒類商品
作為商品的飲料酒、其他酒精飲料和食用酒精。指酒精含量(乙醇含量)大於0.5%vol的酒精飲料,包括各種發酵酒(啤酒、葡萄酒、果酒、黃酒等。)、蒸餾酒(白酒、白蘭地、威士忌、Odek等。)、配制酒(露酒)、食用酒精等含有酒精成分的飲料。
3.2
酒類商品批發是壹種以向經銷商轉售酒類商品為目的的貿易活動。
4操作技術條件
4.1商務資格
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取得營業執照、食品衛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酒類批發許可證等其他證件。
4.2營業場所
酒類批發經營者應當有與其經營規模或者技術水平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並持有房屋產權證或者經營場所租賃合同。維護營業場所的使用功能,不斷改善營業場所的環境。經營場所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消防和建築設計防火要求。
4.2.1選址
應符合該地區商業網點的規劃要求和酒類產品的特點。
4.2.2交易場所
4.2.2.1應設在建築物內,具備批發貿易所必需的完善的照明和空調條件。
4.2。2.2應滿足商品展示、交易洽談、信息公示、資金結算等活動的要求,具有相對獨立的功能空間並有明顯標誌。
儲存設施
4.2.3.1應相對固定,與交易場所分開。
4.2.3.2遠離高汙染和高輻射的區域,熱源或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它們受到熱源的影響。
4.2.3.3應位於建築物內,幹燥通風,地面平整幹凈。
4.2.3.4它應該能夠滿足它所經營的酒類商品的溫度和其他方面的儲存要求。
4.3操作設備
酒類批發經營者應當具備符合商品陳列、儲運、資金結算要求的設備系統,並保持設備功能正常。
4.3.1商品展示設備
應有獨立穩定的商品陳列設備,良好的照明條件,商品陳列全面安全。
4.3.2商品儲存設備
應有相對固定的商品倉儲設備,保證商品安全有效的儲存、搬運和裝卸。
4.3.3資金結算設備
應有完整的資金結算設備,包括支票打印和發票打印設備。設備應為國家許可的產品。
4.3.4運營服務設施
具有滿足自身使用和客戶使用的通訊、貨物運輸等經營服務設施,保持經營服務設施功能正常,不斷提高服務能力。
4.4專業人員
應具備酒類知識,熟悉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標準。
5操作和管理的技術要求
5.1采購管理
酒類批發經營者應當確保選擇的供應商為合法經營主體,采購的商品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要求,采購過程的信息記錄完整真實。
5.1.1供應商選擇
5.1.1.1應選擇具有合法資質的供應商,並認真審查其有效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或準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食品衛生許可證、產品質量檢驗證書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證明。進口酒類商品,還應查驗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查證書》。
5.1.1.2被列入政府部門信用檔案管理系統黑名單的企業或政府指定的企業不得作為供應商。
5.1.2采購貨物的質量控制
進貨時要實施質量控制,要有鑒別酒類質量的控制流程,GB 2757,GB 2758,
GB 10343、GB/T 17204等相關規定。,可根據需要與有資質的白酒質量檢驗機構建立委托檢驗業務關系,執行GB10344的相關規定,對采購的白酒產品的品種、規格、數量、批次、標識、產地、出廠檢驗合格證進行審查。
5.1.3采購過程信息記錄管理
5.1.3.1酒類批發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過程信息管理臺賬,保證采購過程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並保存三年完好無損。
5.1.3.2采購過程信息管理臺賬應記錄以下信息:
——供應商的基本信息(如企業名稱、註冊地址、現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許可證代碼、聯系電話等。);
——采購貨物的基本信息(如名稱、產地、型號、數量、批次、標準、價格、訂貨日期、交貨期等。)
--商品質量信息(如質量證明文件、質量檢驗或鑒定等。);
-“申領證書和票證”的狀態信息;
-采購貨物入庫的相關信息。
5.2批發銷售管理
酒類批發經營者應當保證批發銷售的下遊客戶具有合法的酒類經營主體資格,批發銷售的商品質量符合銷售合同標明的商品質量要求,批發銷售過程的信息記錄完整真實。
5.2.1客戶管理
5.2.1.65438+
5.2.1.2被政府部門或政府指定的企業信用檔案管理系統列入黑名單的企業,不得作為下遊客戶。
5.2.2批發商品質量管理
5.2.2.1酒類批發經營者應當保證向下遊客戶提供的商品符合銷售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不得在酒類批發過程中混入其他商品或者假冒偽劣商品,並有明確的過程控制予以保證。
5.2.2.2酒類批發經營者應當向下遊客戶提供發票或者供貨證明,並標明酒類商品的名稱、規格、數量、金額和產品批號。
5.2.2.3酒類商品不得混入有毒、有害、汙染(源)和腐蝕性物質。
5.2.3批發銷售過程中的信息記錄管理
5.2.3.1酒類批發經營者應當為下遊客戶建立銷售過程信息管理臺賬,確保銷售過程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並保存三年完好無損。
5.2.3.2銷售過程信息管理臺賬應當記錄以下信息:
-下遊客戶的基本信息(如企業名稱、註冊地址、現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許可證代碼、聯系電話等。);
-所售商品的基本信息(如名稱、產地、型號、數量、批次、標準、價格、交貨日期、到貨時間等。);
--商品質量信息(如質量證明文件、質量檢驗或鑒定等。);
-“索賠”狀態信息;
-倉庫中供應貨物的存儲信息。
5.3人事管理
5.3.1直接接觸酒類商品的人員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並取得健康證明。
5.3.2按國家或行業規定配備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崗位資格證書的人員。
5.4財務管理
應符合國家財務管理的相關要求。
5.5廣告管理
酒類商品廣告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本規範將於2005年7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