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場地
措施
比賽場地必須是長方形的,邊線的長度必須大於球門線的長度。
長度:最短90米(100碼)
最長為120m (130m)。
寬度:最小45米(50碼)
最大長度為90米(100碼)
國際的
長度:最短為100米(110碼)
最大長度為110米(120碼)。
寬度:最小64米(70碼)。
高達75米(80碼)
現場標記
比賽場地用線標出,這些線要包含在每個區域內,作為場地內每個區域的邊界線。
兩條較長的邊界線稱為邊線,兩條較短的邊界線稱為球門線。
所有線條的寬度不得超過12厘米(5英寸)。
比賽場地被中心線分成兩半。
在場地中心線的中點做壹個中心標記,從中心標記畫壹個半徑為9.15米(10碼)的圓。
球門區
球門區在場地兩端,規定如下:
在每個球門柱內5.5米(6碼)處畫兩條垂直於球門線的線。這些線延伸到比賽場地5.5米(6碼),並與壹條平行於球門線的線相連。由這些線和球門線組成的區域就是球門區。
罰球區
禁區在場地兩端,規定如下:
從每個球門柱內側16.5米(18碼)處畫兩條垂直於球門線的線。這些線在比賽場地延伸至16.5米(18碼),並與壹條與球門線平行的線相連。這些線和球門線形成的區域就是罰球區。
在每個罰球區與球門柱等距離的中點11 m (12碼)處設置點球點。在罰球區外,從每個罰點畫壹條半徑為9.15米(10碼)的弧線。
旗竿
應在現場的每個角落豎立壹根不低於1.5米(5英尺)的平頂旗桿,並在旗桿上掛壹面小旗。
旗桿也可放在中線兩端和邊線外不少於1米(1碼)處。
角弧
從比賽場地的每個角旗桿畫壹個半徑為1米(1碼)的四分之壹圓。
目標
球門必須放在每條球門線的中央。
它們由兩根距角旗桿等距離的立柱和壹根連接其頂端的水平橫梁組成。
兩根柱子之間的距離是7.32米(8碼),橫梁下邊緣到地面的距離是2.44米(8英尺)。
兩個球門柱和橫梁具有相同的寬度和厚度,不超過12厘米(5英寸)。球門線與球門柱和橫梁的寬度相同。球門網可以系在球門和球門後的地面上,要適當撐起,以免影響守門員。
門柱和橫梁必須是白色的。
安全
目標必須牢牢地固定在地上。如果滿足這個要求,就可以使用移動目標。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1
如果橫梁移位或斷裂,比賽應該停止,直到它被修復和重置。如果無法修復,遊戲暫停。不允許用繩子代替橫梁。如果橫梁可以修復,遊戲應該通過將球扔在遊戲停止時的位置來恢復。
決議2
球門柱和橫梁必須由木材、金屬或其他認可的材料制成。它的形狀可以是正方形、長方形、圓形或橢圓形,並且不得對運動員有害。
決議3
從球隊進入比賽場地開始到上半場結束,再到下半場重新進入比賽場地結束,比賽場地和場地設備(包括球門網和球門網內的地面)上不得出現任何商業廣告,無論是實物還是圖文廣告。特別是球門、球門網、角旗桿、角旗上不得有廣告,不得安裝任何輔助設備(如攝像頭、麥克風等)。
決議4
比賽場館外的地面技術區和邊線1米範圍內不允許任何形式的廣告。
此外,球門線和球門網之間的區域不允許有廣告。
決議5
如決議3所述,比賽期間,禁止在比賽場地和場地設備(包括球門網和球門網內的地面)上出現國際足球聯合會、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聯賽、俱樂部或其他團體的代表標誌或圖案的復制品,無論是實物還是圖形。
決議6
比賽場外,在角球弧線外9.15米(10碼)處做壹個與球門線垂直的標記,以保證防守隊員在踢角球時能觀察到規定的距離。
#2
第二章舞會
質量和測量
球
圓形;
由皮革或其他合適的材料制成;
周長不超過70厘米(28英寸),不短於68厘米(27英寸);
比賽開始時,體重不超過450g (16盎司),不低於410g (14盎司);
海平面氣壓等於0.6~1.1個大氣壓(600 ~ 1100g/cm2,8.5~15.6 psi)。
壞球的更換
如果球在比賽過程中斷裂或損壞;
停止遊戲;
使用替換球重新開始遊戲,方法是將球丟到原來球壞掉的地方。
如果開球、任意球、角球、任意球、點球或擲界外球成為死球時,球破裂或損壞:
按照相應的規定重新開始遊戲。
在比賽中,沒有裁判的允許,妳不能換球。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1
比賽中只能使用符合規則第二章規定的最低技術要求的足球。
在國際足聯和洲際聯合會主辦的比賽中,使用的球必須帶有以下三種標誌之壹:
壹是官方的“國際足聯批準”標誌;
二、官方“FIFA制作人”logo
三、久經考驗的“國際比賽用球標準”。
在球上印上這些標誌,表示球經過官方檢測,符合各級規定的特殊技術要求。這個球的最低技術要求已經在規則的第二章解釋過了。這些與所有級別相關的特殊要求必須得到國際足球理事會的同意。相關檢測機構也要得到國際足聯的認可。各國足協可以要求使用符合上述三個標誌之壹的球。其他比賽用球必須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決議2
在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和國家協會主辦的比賽中,除了比賽的標誌和制造商的商標外,球上不允許有任何商業廣告。競爭法規可能會限制此類標誌的大小和數量。
第三章玩家數量
隊員
壹場比賽應該有兩個隊參加,每個隊不超過11名球員,包括壹名守門員。任何壹隊少於7人,比賽無法開始。
正式比賽
在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或國家協會主辦的正式比賽中,每場比賽最多可使用3名替補隊員。
競賽規則應說明可以提名幾名替補隊員,從3名到不超過7名。
其他比賽
在其他比賽中,可按下列規定使用替代品:
有關團隊已就最大替換人數達成壹致;
賽前通知裁判;
如比賽開始前未通知裁判或參賽隊未達成任何協議,可使用的替補人數不得超過3人。
所有的遊戲
在所有比賽中,替補隊員名單必須在比賽開始前交給裁判。未被提名的替補隊員不得參加比賽。
替代程序
更換播放器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換人前應告知裁判;
替補隊員只有在替補隊員離場並得到裁判信號後才能進入比賽場地;
替補隊員只能在比賽停止時從中線進入;
當替補球員進入比賽場地時,替補程序完成;
從此替補成為場上球員,替補作為場上球員被終止;
被換下的球員不允許再次參加比賽;
裁判有權對所有替補隊員行使權力,無論他們是否上場。
換守門員
球場上的任何球員都可以與守門員交換位置,並規定:
交換位置前通知裁判;
遊戲停止時交換位置。
違規/罰款
如果替補球員未經裁判允許進入比賽場地:
停止遊戲;
給予替補隊員警告,出示黃牌責令其離場;
當遊戲停止時,通過在球所在的地方丟球來重新開始遊戲。
如果球員在與守門員交換位置之前沒有得到裁判的允許:
繼續遊戲;
當比賽成為死球時,相關球員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對於任何其他違反此規則的行為:
相關球員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重新開始遊戲
如果裁判停止比賽並執行警告:
間接任意球是比賽停止重新開始時,對方球隊在球所在的地方踢的。
運動員和替補隊員被勒令退場。
球員在開球前被命令上場,只能由壹名提名的替補隊員代替。
無論開球前還是比賽開始後,任何被提名的替補隊員都必須上場。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1
根據《規則》第三章規定的條件,壹個隊的最少隊員人數由國家協會決定。然而,理事會認為,如果任何球隊的球員少於7人,將無法繼續比賽。
決議2
壹名隨隊官員可以在比賽中對隊員進行戰術指導,指導後必須回到自己的位置。所有隨隊官員必須在指定的技術區域內,並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第四章運動員裝備
安全
玩家不得使用或佩戴可能危及自身和其他玩家的裝備或任何東西(包括各種首飾)。
基本設備
玩家必備的基本裝備是:
運動外套;
短褲——如果穿緊身內衣,壹定要和短褲主色同色;
襪子;
護腿;
足球鞋。
護腿
必須用防護襪完全包裹;
由合適的材料制成(橡膠、塑料或其他類似材料);
提供適當級別的保護。
守門員
每個守門員的服裝顏色必須不同於其他球員、裁判和助理裁判。
違規/罰款
對於任何違反此規則的行為:
遊戲不需要停止;
裁判指出選手裝備有問題後,選手應離開比賽場地調整裝備;
除非玩家已經調整好自己的裝備,否則遊戲停止時應該離開遊戲場。
離開場地調整器材的選手,未經裁判允許,不得重新進入場地;
裁判員應檢查運動員的裝備,然後才允許他們返回賽場;
球員只有在畢晗成為死球的情況下才能重新進入比賽場地。
因違反上述規則而離場的球員,未經裁判同意進入(或重新進入)場地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重新開始遊戲
如果裁判停止比賽並執行警告:
間接任意球是比賽停止重新開始時,對方球隊在球所在的地方踢的。
#3
競賽規則註釋2
第五章裁判
裁判的權力
每場比賽由壹名裁判控制,他被任命有全權執行與比賽有關的比賽規則。
權力和責任
裁判:
執行比賽規則;
用助理裁判和有第四官員時控制比賽;
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確保隊員的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
記錄比賽時間和結果;
因違反規則而停止、延期或終止比賽;
因外界幹擾而停止、延期或終止比賽;
如果他認為該球員傷勢嚴重,則停止比賽,並確保將其移出比賽場地;
如果他認為球員只是輕傷,允許他繼續比賽,直到變成死球;
確保球員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這名球員在哺乳後停止了流血,直到得到裁判的信號後才能回到賽場。
當壹個隊被犯規,根據“有利”條款可以獲利時,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優勢”在那壹刻沒有發生,那麽最初的犯規就要受到懲罰;
當同時發生不止壹次犯規時,更嚴重的犯規將被處罰;
裁判不壹定要處罰可以立即警告處罰的球員,但在比賽是死球的情況下必須這樣做;
對行為不負責任的隨隊官員進行處罰,視情況可能將其驅逐出場館及其周邊區域;
對於沒有看到的,可以根據助理裁判的意見進行判罰;
確保未經授權的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館;
遊戲停止後重啟遊戲;
將賽前、賽中或賽後對球員及隨隊官員的紀律處分及其他事件隨比賽報告提交相關部門。
裁判的決定
裁判根據與比賽相關的事實做出的決定是最終決定。
只有在比賽重新開始之前,裁判才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或者助理裁判的意見來改變確實不正確的判罰。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1
裁判員(也適用於助理裁判員或第四官員)對下列情況不負責任:
對隊員、官員或觀眾的任何傷害;
對任何財產的任何損害;
任何個人、俱樂部、公司、協會或類似機構由於或可能由於其根據競賽規則做出的判斷,或根據正常程序維持、進行和控制競賽的要求而遭受的任何損失。
這可能包括:
裁判根據場地及其周邊情況,或者天氣的影響來決定是否進行比賽;
因各種原因決定取消比賽;
確定比賽使用的器材及其固定條件,包括門柱、橫梁、角旗桿、比賽用球;
由於觀眾的影響或觀眾中的任何問題而決定是否停止比賽;
決定是否停止比賽,允許受傷選手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要求或堅持將受傷運動員移出比賽場地進行治療;
決定選手是否可以穿特定的衣服或裝備;
決定是否允許任何人(包括團隊或場館官員、安保官員、攝影師或其他新聞宣傳代表)出現在比賽場館附近;
裁判根據比賽規則或根據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或聯盟為比賽制定的規則或規定所作出的裁判。
決議2
錦標賽或聯賽中任命的第四官員的角色和職責必須符合國際足球理事會批準的規定。
決議3
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應該包括進球是否進球以及比賽結果。
第六章助理裁判
責任
每場比賽應指定兩名助理裁判員,他們的職責(由裁判員確定)是:
當整個球穿過比賽場地時;
哪個隊應該踢角球、球門球或扔界外球;
越位的球員什麽時候可以被罰;
需要更換隊員時;
當不當行為或任何其他事件發生在裁判員的視線之外時;
每當犯規發生時,助理裁判比主裁判更靠近犯規地點(尤其是犯規發生在禁區內時);
踢點球時,守門員在球被踢前是否向前移動,球被踢後是否進門。
幫助
助理裁判還應根據比賽規則協助裁判控制比賽。特殊情況下,助理裁判可以進入場地協助裁判控制9.15米的距離。
助理裁判有過度幹預或者表現不當的,裁判可以解除其職務,並向有關部門提出報告。
第七章比賽時間
遊戲時間
比賽分為兩個半場,每半場45分鐘。特殊情況下裁判和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任何更改比賽時間(如因光線不足而減至每半場40分鐘)的協議,必須在比賽開始前作出,並符合比賽規則。
中場休息
運動員有權休息。
間歇不得超過15分鐘。
競賽規則必須明確中場休息的時間。
中場休息時間只有在裁判同意的情況下才能更改。
扣除損失的時間
每半場比賽損失的時間將被扣除:
更換球員;
對運動員受傷情況的估計;
將受傷球員移出比賽場地進行治療;
拖延;
任何其他原因。
根據裁判的判斷扣除誤工費。
點球
如果罰點球被執行或重新執行,每半場結束時間可延長至罰點球結束。
決定性時期
競賽規則可以規定再進行兩場半場比賽。《規則》第八章的規定也可以適用。
暫停的比賽
除競賽規程另有規定外,暫停的比賽應當恢復。
第八章比賽開始和重新開始
準備
通過拋硬幣的方式,由正確的壹方決定上半場比賽的進攻方向。
另壹隊開球,開始比賽。
猜對隊下半場開球,開始比賽。
下半場比賽,兩隊互換場地。
(足球)開球
開球是遊戲開始和重新開始的壹種方式;
遊戲開始的時候;
進球後;
下半場剛開始的時候;
在決定時期的兩個半場的開始。
開球可以直接得分。
程序
所有球員都在自己的半場;
起隊的對方隊員在比賽開始前,距離球至少要有9.15米(10碼);
球要放在中心標記上;
裁判發出信號;
當球被踢並向前移動時,遊戲就開始了;
開球球員在其他球員觸球之前不得再次觸球。
壹隊得分後,另壹隊開球。
違規/罰款
如果開球球員在其他球員觸球之前再次觸球:
間接任意球由對方球隊在犯規發生的地方踢。
開球程序中的其他犯規:
再次開球。
下墜球
落球是比賽規則中沒有提到的原因需要暫停比賽後重新開始比賽的壹種方法。
程序
比賽停止時,裁判把球放回原處。
當球觸地時,遊戲重新開始。
違規/罰款
再次丟球:
如果球在觸地之前被球員觸到;
如果球在觸地前沒有被球員碰到就離開了比賽場地。
例外情況
判給防守方在球門區內的任意球可以從球門區內的任何地方踢出。
判給進攻方在對方球門區的間接任意球,是從與離犯規地點最近的球門線平行的球門線踢出的。
比賽暫停後,球落在與球門線平行的最近的球門線上,比賽重新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