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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試行辦法今起實施殘友每月最高可獲316元補貼
2008-04-0809:40:00南方日報網絡版
為減輕殘疾人生活、醫療方面的負擔,使殘疾人老有所養、病有所醫,深圳市正式頒布試行《深圳市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試行辦法》,對自謀職業殘疾人、低保殘疾人、失業殘疾人和壹級殘疾人的社保費用予以補貼。此舉標誌著深圳成為我國第壹個實現殘疾人參加社保全員覆蓋的城市。
補貼分四類,最高每月316元
深圳目前戶籍人口中有5.94萬殘疾人,其中重度殘疾人有2800人,低保殘疾人810人。由於殘疾人就業難度較大,其參加社會保險的比重遠低於健全職工的參保率並有進壹步下降的趨勢。
新辦法的出臺,在壹定程度上緩解了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的壓力。辦法規定,凡年滿18歲,具有深圳戶籍,符合國家規定的殘疾標準,且未在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人均可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工作站提出社會保險費補貼申請。補貼分為自謀職業殘疾人、低保殘疾人、壹級殘疾人和失業殘疾人四種不同類型,最高每人每月可以獲得316元補貼。
據統計,失業類殘疾人在四種類型中所占比例最大,約有2萬人,該類人員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區殘聯申請每人每月50元的醫保補貼。新辦法正式推行以後,深圳每年支出的社保補貼金額預計在2000萬元左右。
低保類殘疾人養老保險可“延繳延退”
《試行辦法》規定,對取得深戶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年限超過15年但在深的實際繳費年限累計不足15年的低保殘疾人,由區殘聯為其壹次性繳清不足年限的養老保險費後,辦理退休手續並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另外,對取得深戶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年限不滿15年且在深的實際繳費年限累計不足15年的低保殘疾人,由區殘聯以“延繳延退”的方式,按月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直至其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後,辦理退休手續並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此類低保殘疾人的社會保險補貼以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補貼部分為養老保險的繳費部分,其中包括單位和個人繳納部分,按殘疾人的實際不足年限補貼,直至其符合規定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補貼按“先交後補”形式發放
據介紹,深圳此項專門針對殘疾人的社保補貼采取“先交後補”的形式發放,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必須先行繳納相關的社保費用,然後在每年的8月1日—8月15日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工作站提出補貼申請,社區工作站核實申請人的實際情況以後報街道辦和區殘聯,經過街道辦和區殘聯兩級審批以後,區財政部門再將補助金額逐級核撥到申請人的銀行賬號。“如果是先補後撥的話,就擔心殘疾人會把相關的款項挪作其他用途。”深圳市勞動局政策法規處調研員黃險峰說。
殘疾人的社會保險補貼和補繳的社會保險費均實行屬地管理,資金由殘疾人所在區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支付,由深圳市殘聯統壹向市財政局申請專項補貼資金,市民政部門支付的社會保險補貼和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由深圳市的福利彩票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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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類不同類型補貼計算方式及費用
自謀職業類殘疾人:
2008年補貼金額=自謀職業殘疾人數212人×2006年度深圳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926元×60%×社會保險費中單位繳費比例(11%+7%)×上年度實際繳費月數(以12個月計算)=80萬元/年。
低保類殘疾人:
2008年補貼金額=低保殘疾人29人×50%×2006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35107元×60%×養老保險繳費比例11%×15年=50萬元。
壹級殘疾人:
2008年補貼金額=未就業“壹級”殘疾人數1189人×2006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926元/月×60%×(11%+7%)×12月/年=451萬元/年。
失業殘疾人:
2008年補貼金額=失業殘疾人2萬人×50元/人/月×12月=1200萬元/年。
註:深圳市目前養老保險費比例為11%(含10%的養老保險以及1%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含0.5%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和0.5%的生育醫療保險)比例為7%;時間長度以2006年度社平工資和每年最多的補貼月數12個月計算。
廣東省深圳市殘疾人特殊困難救濟補助辦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7號,已經市政府三屆五十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8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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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殘疾人特殊困難救濟補助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和規範深圳市殘疾人困難救濟補助管理,切實幫助殘疾人解決實際困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深圳市殘疾人特殊困難救濟補助的申請、審批、發放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特殊困難救濟補助包括重度殘疾人困難定期補助,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特困戶殘疾人的醫療康復費補助,意外事故、突發重病住院等臨時困難補助以及高等院校在校殘疾學生學雜費補助。
第三條具有本市常住戶籍並持有殘疾人證的重度殘疾人,可申請困難定期補助,每年申請壹次,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
第四條享有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並持有殘疾人證的本市常住戶籍殘疾人,可申請醫療康復費補助,每半年申請壹次,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100元。
第五條具有本市常住戶籍並持有殘疾人證的殘疾人,發生下列臨時生活困難情況的,年度內可隨時申請壹次性臨時困難補助:
(壹)子女就讀中、小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無法繳交學雜費的;
(二)安裝假肢、矯形器,實施肢殘手術等,無法支付費用的;
(三)住房臨時困難的;
(四)突發重病住院或罕見病癥住院治療,重度精神殘疾人長期住院治療等,家庭經濟困難的;
(五)發生火災、水災、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等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
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臨時困難補助標準為1000元,個別特別困難者可補助至3000元;第(四)項臨時困難補助標準為2000元,個別特別困難者可補助至3000元;第(五)項臨時困難補助標準為3000元。
第六條本市殘疾學生通過高等教育考試或成人高等教育考試被錄取進入高等院校後,支付學雜費有困難的,在校期間可申請學雜費補助,補助標準為大專每學年
3000元、本科每學年4000元、研究生每學年5000元。
第七條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殘疾人,由本人或親屬憑本人本市常住戶口簿和殘疾人證,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殘疾人特殊困難救濟補助申請表,並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核,並簽署審核意見報區民政部門審批。區民政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決定批準的,應當確定補助標準,並制作書面決定壹式四份,分送市殘聯、區財政部門、申請人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及申請人。
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區民政部門對殘疾人特殊困難救濟補助申請的審批,可以委托該區殘疾人聯合會實施,但應當對委托的審批行為負責監督,並對該審批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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