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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財政廳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財政廳設28個內設機構: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信息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檔案等日常運轉工作;承擔綜合材料起草、調研組織協調以及新聞宣傳、督查督辦、政務公開、接待等工作。

(二)綜合處。

分析和預測全省經濟形勢並提出調控政策建議;負責研究制定全省住房改革財政政策;負責全省土地出讓收支政策、預算編制及執行等管理監督工作;審批全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擬訂分成、減免及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政策;擬訂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政策;承擔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工作;負責彩票管理及相關工作。

(三)法規處。

負責擬訂全省財稅立法規劃和年度財稅立法計劃;負責組織起草有關財稅方面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負責本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財政法規、規範性文件的清理、編纂工作;承辦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處罰聽證、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財政行政執法層級監督工作,組織實施本系統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負責財政普法宣傳教育工作。

(四)稅政處。

負責地方稅務系統的財政財務管理工作;貫徹落實稅收政策;開展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研究提出減免稅和稅收政策調整建議;承擔稅源調查分析工作;負責年度重點產品國際競爭力調查,研究提出關稅實施方案調整建議。

(五)預算處。

研究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規劃的建議;編制省本級政府預算草案和辦理預算追加追減事宜;負責省本級部門預算審核、批復、調整工作;提出增收節支和預算平衡的政策措施和建議;負責省本級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工作;負責省對市縣的相關財政轉移支付工作,指導市縣預算管理;承擔全省地方政府性債務匯總工作。

(六)國庫處。

組織預算執行和分析預測;研究並執行金庫管理制度和預算會計、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制度、集中收付制度;組織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承擔財政決算和總預算會計核算工作;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國債和地方債發行、兌付等相關業務工作。

(七)行政政法處。

承擔行政、政法、軍隊、武警部隊(消防)等方面財政財務管理工作;擬訂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擬訂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擬訂外事財務管理制度;管理非貿易非經營性購匯人民幣限額。

(八)教科文處。

承擔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財政財務管理工作;擬訂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按規定管理重大科技專項資金;承擔省級文化企業財務管理的有關工作。

(九)經濟建設處。

負責資源、環保、交通、發改、建設等方面的財政財務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參與擬訂政府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擬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支持節能減排、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財政政策;擬訂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負責管理產業技術研發、石油價格改革和災後恢復重建等專項資金。 承擔工業信息、商務、供銷、糧食、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管等方面的財政財務管理工作;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資金、基金和專項儲備資金的財政管理工作;參與研究擬訂相關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制度,研究設立相關專項資金並擬訂實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承擔質量技術監督和糧食行業的財政財務管理。

(十壹)農業處。

承擔農業、林業、森工、水利、氣象、畜牧、扶貧等方面的財政財務管理工作;擬訂和落實財政支農政策;參與研究擬訂部門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制度;研究設立支農專項資金;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參與支農項目立項審核論證;管理森警部隊經費和農口企業國有資產。

(十二)社會保障處。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殘聯等方面的財政財務管理工作;擬定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會同有關方面管理省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省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牽頭審核、匯總全省社會保險基金年度決算。

(十三)企業處。

研究提出支持企業發展的財政政策;組織實施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及相關政策;編制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支持企業改革與發展的相關專項資金;擬訂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的財政財務政策,承擔省級國有企業改革成本費用的測算及確認工作;按規定管理地方國有企業的財務管理,指導國有企業建立和完善財務管理的內控制度;負責企業決算編制和快報的編報及分析工作;負責省國資委及與企業有關的主管部門的部門預算。

(十四)企業監督管理辦公室。

負責擬訂全省派駐企業監事和財務總監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地方金融機構財務監管工作以及派駐財務總監和按法定程序派駐監事長的管理工作;組織財務總監的資格考試,審核認定財務總監的任職資格;管理、監督、指導財務總監工作;組織企業按規定編報國有資本經營收益預算並負責催繳等工作;組織對地方國有企業執行財務制度和會計信息質量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十五)國際金融處。

承擔政府融資業務的有關工作;負責政府內外債管理;擬訂政府債務管理政策和制度;承擔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相關工作;負責地方金融機構的財務監管和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工作;擬訂地方金融企業財務和國有金融資產管理的政策和制度。

(十六)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

擬訂政府采購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督管理省級政府采購活動和對下工作指導;審批和確認中介機構政府采購業務代理乙級資格;核準供應商進入政府采購市場資格;負責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和人員培訓;負責加入政府采購協議(GPA)談判日常工作;核準省級政府采購計劃,審批采購方式;負責處理省級政府采購投訴;負責公務用車定編和審批。

(十七)非稅收入管理處。

承擔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工作;擬訂非稅收入管理相關制度和政策;負責省級非稅收入預算編制、執行和非稅收入監繳工作;負責建立和管理非稅收入信息系統和項目庫,分析非稅收入預算執行情況;負責辦理省級非稅收入的減免、退付工作,負責非稅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和收繳管理改革工作;承擔非稅收入票據的相關管理工作;指導市縣財政部門非稅收入管理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鄉鎮財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完善鄉鎮財政管理體制;管理緩解縣鄉財政困難獎勵和補助等中央和省對鄉鎮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中小企業擔保機構代償風險財政補助、支持中小企業(鄉鎮企業)發展資金;管理小城鎮發展和基層政權建設等有關專項資金;管理鄉鎮債務;監督各項涉農財政資金的落實;監督指導全省“鄉財鄉用縣管”財政管理方式改革和“村財鄉管”改革工作;指導鄉鎮財政信息化建設。

(十九)會計管理局。

貫徹實施國家會計法規和政策;負責擬訂全省會計法規和制度;負責全省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單位會計核算和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情況檢查工作;按規定負責全省會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試、評審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監督全省會計電算化工作;指導全省會計基礎規範工作;監督管理全省會計賬簿設置工作;負責全省代理記賬管理工作;指導會計學會工作。

(二十)註冊會計師管理處。

負責全省行政區域內的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和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審批;負責全省會計師事務所的分設及合並審批;負責全省的會計師事務所終止事項和變更事項的備案管理;負責全省註冊會計師執業和註冊批準人員名單備案;負責對全省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的日常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依法對註冊會計師協會進行指導;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

(二十壹)監督檢查局。

擬訂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財政收支管理工作,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建議;依法查處違反財經紀律問題和打擊報復案件;接待和處理財政監督方面的來信來訪;監督本廳內設機構執行財政法規、政策和制度及廳直單位財務收支管理情況;指導全省財政監督業務工作。

(二十二)績效評價處。

擬訂全省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標準和實施辦法;負責全省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組織實施和部署檢查;推進省級財政支出項目的績效評價工作及市、縣財政業務工作和緩解縣、鄉財政困難工作績效評價;建立健全全省財政預算績效評價體系;指導市(地)、縣(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建設、管理全省財政績效評價信息資源數據庫和網絡體系。

(二十三)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

承擔擬訂全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及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參與全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研究並提出政策性建議;按規定承擔省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對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事項進行審批;承擔省本級文教企業和事業單位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十四)資產評估處。

擬訂並執行地方性資產評估管理的法規、規章和管理制度;審批全省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合並和終止行政許可;負責全省資產評估機構、註冊資產評估師的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按規定對省本級行政事業單位、金融企業及省政府授權監督管理以外的國有資產投資控股和參股企業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進行備案、核準和抽查管理;承擔財政部、省政府委托的資產評估事項;指導、監督省資產評估協會工作。

(二十五)農村財政財務處(掛省農村綜合改革辦公室牌子)。

負責農村公益事業建設壹事壹議財政獎補資金管理;負責村級償還公益性債務獎勵資金管理和村級三項經費財務監督管理;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管理;負責國有農場稅費改革資金管理;組織承辦鄉鎮以下財政涉農補貼資金發放到農戶的核定和落實;負責財政涉農有關信訪的調查處理;組織對農業企業、農民稅費改革調研並提出有關建議;負責契稅、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承擔農村綜合改革的綜合、指導、協調及監督工作。

(二十六)罰沒收支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省罰沒收支管理工作;貫徹實施罰沒(扣押)財物管理法律、法規,制定罰沒(扣押)財物管理有關制度和政策;負責省級執法機關罰沒(扣押)物品公物倉管理和執法部門辦案補助支出管理;負責全省罰沒收支決算和罰沒票據管理工作。

(二十七)財源建設工作指導處。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省中長期財源建設發展規劃;參與研究擬訂全省財政收入增收政策;研究擬訂和組織實施財政支持開發區建設和吸引社會投資政策;負責組織財源建設項目考察和跟蹤問效工作,編制財源建設項目扶持計劃,組織落實財源建設項目扶持資金;負責財源建設專項資金管理;定期對各地財源建設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和獎懲。

(二十八)人事教育處。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和人事管理;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出國人員的政審工作;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財政系統教育培訓規劃,管理系統教育培訓經費;指導全省財政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基層思想政治工作。

機關黨委。按黨章規定設置,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和服務,指導廳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