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為應納稅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9號)第八條規定:偶然所得,是指個人中獎、中獎、彩票中獎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