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制訂全省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擬定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及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省性社團、跨市、州社團和涉外、涉港澳臺社團的登記管理和年檢工作;監督管理民政部委托的全國性社團;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社團基金會審批和監管;指導、監督市、州、縣(市、區)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全省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檢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監督市、州、縣(市、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審批、褒揚革命烈士;負責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承擔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伍義務兵、轉業和退休士官、復員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軍供站、退伍軍人接待站的建設與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全省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查核、統計和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指導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工作;指導災民開展生產自救。
七、負責全省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建立,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等,管理分配中央下撥的和省級的救助資金;審批全省性社會福利募捐義演等活動;指導社會救濟工作。
八、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九、指導婚姻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制定並監督實施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承辦涉外婚姻登記工作。
十、擬定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全省鄉鎮及其以上行政區劃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與鄰省行政區域邊界的勘界、日常管理工作;協調、指導市、州、縣(市、區)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及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
十壹、承辦規定權限內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等事項,規範全省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指導市、州、縣(市、區)地名管理工作;組織建立和管理地名資料檔案。
十二、擬定全省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建設管理工作;制訂全省福利設施的標準,承擔省級和涉外、涉港澳臺、涉僑福利機構的認定審批工作,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擬定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審批。
十三、研究提出福利彩票發行規劃、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組織指導發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級福利資金;指導、監督全省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
十四、指導和監督實施國家有關殯葬改革法律、法規,推進殯葬改革。
十五、指導並監督實施國家有關兒童收養法律、法規;負責涉外收養登記工作,指導省內及涉僑、涉港澳臺兒童收養工作。
十六、負責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指導全省救助站建設工作;協調流浪乞討人員中特殊困難救助對象跨省(區、市)和本省內跨市(州)返鄉工作。
十七、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