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可以延長三個月。被執行人涉嫌犯罪,需要支付賠償金或者罰款的,可以永久凍結其銀行卡賬戶。被執行人賬戶被凍結,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債務已經清償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銀行凍結賬戶的原因如下:
1,錯賬凍結,也就是說銀行在交易的時候錯把多的錢給了儲戶的賬戶,銀行可能會凍結多出來的部分。
2.司法凍結。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司法機關因辦案需要,可以向銀行申請凍結銀行卡。如果銀行卡連續多次掛失,會被凍結,因為銀行認為涉嫌惡意掛失。
3.當信用卡(借記卡)出現惡意套現、偽造信息、連續密碼錯誤等異常交易時,銀行卡會被銀行凍結。
綜上,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最長期限為六個月,期滿後自動解除凍結。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不得超過壹年,查封不動產不得超過二年,凍結其他財產權利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壹半。
第三十條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拍賣、變賣或者清償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