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稅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服務、準公***服務取得的財政性資金。
非稅收入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壹種形式。
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範圍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等。
《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國家權力、政府信譽、國有資源(資產)所有者權益等取得的各項收入。具體包括:
(壹)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罰沒收入;
(四)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五)國有資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許經營收入;
(八)中央銀行收入;
(九)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十)主管部門集中收入;
(十壹)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二)其他非稅收入。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不包括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指計入繳存人個人賬戶部分)。第十條 取消、停征、減征、免征或者緩征非稅收入,以及調整非稅收入的征收對象、範圍、標準和期限,應當按照設立和征收非稅收入的管理權限予以批準,不許越權批準。取消法律、法規規定的非稅收入項目,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辦理。第十壹條 非稅收入可以由財政部門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財政部門委托的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執收單位)征收。未經財政部門批準,不得改變非稅收入執收單位。法律、法規對非稅收入執收單位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