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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該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壹款的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

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誌;

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壹百二十三條規定,相關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第五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由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第二十條第壹款規定,煙草制品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吸煙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的明顯標識。

第二十條第二款第壹項規定,禁止煙草制品銷售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

第二十六條第壹、二款規定,煙草制品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壹款規定的,由煙草專賣部門責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煙草制品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壹項規定的,由煙草專賣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