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公款打入私人賬戶屬於違法行為,嚴重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壹家商業銀行的營業場所開立壹個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基本賬戶,不得開立兩個以上基本賬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儲蓄管理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儲蓄是指個人將屬於其所有的人民幣或者外幣存入儲蓄機構,儲蓄機構開具存折或者存單作為憑證,個人憑存折或者存單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儲蓄機構依照規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