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下列情況下,兒子應代替父親償還債務:
1,接受了父親的贈與,導致父親的債務無法償還,無論贈與是有意識的還是無意識的;
2.從父親處繼承遺產,承擔接受遺產範圍內的債務;
3.父親所借的債務用於家庭生活,尤其是與父親生活在壹起的兒子的生活。
在我國,很多情況下,父親借錢是為了家庭生活,不排除是為了孩子生活的培養。所以,不容易分辨借來的錢是否花掉了;
如果父親去世後兒子拒不歸還,雖然沒有法律責任,但不符合道德傳統。所以我們還是主張兒子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主動償還債務,減少社會糾紛,弘揚光榮傳統和社會道德。
從法律上講,子女沒有替父母還債的義務。父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因血緣關系的存在而混淆。父親的債務是父親作為主體與他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與子女無關。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納稅和清償債務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承擔責任。”這壹規定要求兒子作為繼承人應當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償還被繼承人所欠債務,但這並不是“父債子償”。作為繼承人,妳可以根據妳的遺產決定是否需要償還妳父親生前所欠的債務。如果妳願意還清妳父親的舊債,妳就不必受限於遺產的實際價值。綜上所述,“父欠子還”的說法是錯誤的。
我認為妳可以盡妳所能分享壹些錢。妳爸爸買彩票是為了中彩票,讓自己的生活變得更好,還清之前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