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具單位不同,律師函由律師事務所出具,開庭傳票由法院出具;
2、性質不同,收到法院傳票,說明已經進入訴訟程序,而收到律師來信可能還沒有進入訴訟程序;
3、用途不同,律師函是起訴前的,壹般用於咨詢、溝通、警告、督促履行義務。法院傳票是在提起訴訟之後,用來通知法院出庭的。
律師函的作用如下:
1,律師函以便捷方式收回委托所欠貨款等債權;
2.在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申請之前,通過律師發函可以起到延緩訴訟時效的作用;
3.律師發函可以澄清事實,制止不法侵害;
4.憑律師函履行其他法定告知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6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147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