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國家和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及全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起草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規及行政規章;擬定本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制定民政工作的近期改革與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性社團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以及跨區、縣(市)社團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會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區、縣(市)社團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市本級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監督區、縣(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四)負責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革命烈士審批呈報、褒揚和革命傷殘人員等級審核、評定工作;負責優待撫恤工作;負責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的籌集、兌現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革命烈士紀念物的興建、維修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負責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軍人、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藉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全市退役士兵就業服務和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服務站和軍用飲食供應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檢查上報災情和發布災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活動;全面推進救災工作分級管理、救災經費分級負擔責任制,建立市、縣(市、區)、鄉(鎮)三級救災預備金制度。
(七)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社會互助活動;制定農村“五保”供養政策,指導全市敬老院工作;指導區、縣(市)社會救濟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全市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制定全市社區建設規劃和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及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督促、檢查、推進社區建設工作。
(九)依照《婚姻法》、《收養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和《哈爾濱市婚姻介紹機構管理辦法》,指導區、縣(市)國內婚姻管理、婚姻登記工作;承辦城區棄嬰、孤兒收養工作,指導縣(市)收養工作;承辦涉外、涉港、澳、臺地區居民同國內公民婚姻登記工作;受理、審批、管理婚姻中介機構;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負責全市殯葬事務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地方性殯葬管理法規;推行殯葬改革;指導區、縣(市)殯葬事務管理工作;負責對生產、銷售喪葬用品進行行業管理;對哈市少數民族、外國人殯葬事務進行依法管理。
(十壹)負責本市行政區劃工作。研究和修定全市行政區域規劃;負責區、縣(市)、鄉(鎮)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負責市際行政區域邊界勘界;指導區、縣(市)邊界勘界工作以及勘界成果管理工作;承擔區、縣(市)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提出仲裁建議。
(十二)負責地名管理工作。負責地名命名、更名、廢名的審核報批;負責地名檔案管理工作;編輯出版本行政區域的政區圖和地名書刊;規範全市地名標誌設置和管理工作。
(十三)承擔老年人、孤兒、殘疾人、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障工作。擬定全市有關方針、政策、法規、規章;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證書》的核發工作。
(十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監督實施殘疾人集中就業和社會福利企業的扶持保護政策;研究、制定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準;負責制定全市福利生產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區、縣(市)社會福利生產工作。
(十五)負責本省流浪乞討人員中轉遣送與全國對口城市收遣站的對口接收遣送工作;負責對流浪乞討人員進行收審、管教、遣送和安置;負責社會遺棄兒童救助、保護、教育工作;指導安置農場的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制定全市社會福利彩票發展規劃、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管理全市福利彩票銷售市場;分配福利資金並對區、縣(市)彩票發行和福利資金分配使用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取締非法、違法彩票營銷活動。
(十七)負責民政事業的計劃、財務和基本建設工作。負責民政事業費的預決算和民政統計綜合工作;負責各項民政資金管理、使用和監督檢查。
(十八)負責社會救濟對象的來信來訪;負責辦理過往求救人員的應急救助事宜。
(十九)代管哈爾濱市老齡(退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二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