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4年7月,南宋孝宗惜春十壹年,他也頒布了壹道詔書:今後客人賒購茶葉,見到父母兄弟,要與他們簽訂契約,即由監戶平均還錢,其余購買鹽貨的人也要執行為壹。由此可見,宋代賒銷商品,不僅要訂立合同,還要以財產作抵押,還要有三五個有物力的人甚至父母兄弟***同預定、擔保。信用買受人違約不還價款的,信用出賣人可以通過政府要求信用買受人及其父親兄弟、牙保人按合同付款;賒購者、擔保人、客戶***同騙取商家商品的,必須嚴格匹配。在賒銷和賒購的契約關系中,宋代法律突出了對賒銷人權利的保護。二、土地房屋買賣合同的發展宋代,不動產交易以土地房屋為主。在不動產的買賣中,那些被稱為永久買賣、排他買賣、中止買賣的,都是不附加任何條件的買賣,即不動產的所有權絕對轉移給買受人;凡只轉讓使用權和收益權,保留所有權和贖回權的,稱為活賣。絕對銷售和現場銷售的最大區別在於是否有止贖權。宋代土地房屋買賣中,不僅有嚴格的程序,而且買賣契約制度也進壹步規範。鄰裏法的發展中國是壹個以家庭為基礎,以農業為中心的農業國家。不動產買賣在詢問鄰居之前就已經存在,然後通過法律形式確定鄰居的優先購買權。鄭可說,當妳賣妳的田地時,妳問妳的鄰居,當妳得到壹張優惠券時,妳會得到鄰居。對此,宋初的立法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凡有房產出售或抵押時,先問房親戚,但房親戚不我不想要它,然後問鄰居,他們不要。我不想要,別人不得不交易。如果房子的價格是無止境的,可以高價交易。如果業主、業主等。欺騙鄰居,在房契上虛擡價格,鄰居害怕,會根據情況判斷。Jiatang.comacz0太祖開寶二年也規定了問鄰順序:出售房產時,先問鄰,不不要買,問問妳的鄰居。它的鄰居是在東部和南部,其次是西部和北部,鄰居不我不買,所以問問鄰居。鄰居唐不賣,但是他們在外面叫錢主。嚴格維護近鄰的優先購買權。但是當我們到達宋哲宗時,我們鄰居的法定優先購買權發生了變化。浙紹聖元年規定:要問鄰居,只問自己家有親戚的,以及離墳地百步之內,與破宅相連的。這個規則壹直沿用到南宋。規定:若有本宗族以上親屬且葬場相距百步之內,若有其他田地的攤點,以及家與家之間隔著古雷溝河、馬路的,則不算鄰居。胡穎在講慶元重修田令的時候也說過:所謂應該問鄰居的人,只不過是為親戚服務過的人。如果有親戚卻沒有鄰居,有鄰居卻沒有親戚,那就沒有問題了。還規定,賣了三年田產,投訴要問鄰居而不是問鄰居的,不予受理。即有親無鄰、有鄰無親、有親無鄰居住滿三年的,不得援引親疏法進行贖回。宋代鄰接法的這些新規定進壹步提高了原所有人的地位這是真的。鄰接權雖然受法律保護,但必須在法律規定的三年內。逾期的,相鄰的優先購買權喪失。尤其是在塞林的情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