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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宋代買賣契約制度的發展

隨著商品經濟的高度發展和商品交換關系的發展,除皇家財產以外的壹切財產都成為商品交換的對象。為了保證商品的正常交換,宋朝規定了主要生產資料的買賣,如田、房、車、馬、牛等。必須訂立合同,由政府簽字認可,作為買賣關系成立的法律依據。隨著宋代買賣關系的發展,買賣契約制度越來越細化。壹、動產買賣合同的類型宋代買賣的對象可分為動產買賣和不動產買賣。在動產買賣中,根據設定的買賣形式,可分為即時買賣、預購訂單、賒購和賒銷等。根據動產買賣的不同形式,合同規定了買賣雙方不同的權利和義務。政府利用法律來確保銷售合同的履行。即時買賣合同宋代動產交易的內容十分廣泛,但法律要求訂立買賣合同的財產主要包括牲畜、車船等大型生產資料、女使者和私人雇傭的人力。據李說,買賣牛馬等。妳在鄉鎮哪裏,但是交完錢就給買家。黃牛會嘗試三兩天水生植物,會發壹張契證。大關元年規定,凡購買牛、畜、船、車等。沒有契約,將支付100天,並免除雙重征稅。1171年2月,南宋孝宗道七年聖旨也規定:每戶出售船、驢、馬,繳納契稅,各有定數,三十日內簽印契。由此可以看出,大型生產資料的買賣,如牛、馬、車、船等。在宋代的動產中,不僅要訂立買賣合同,而且要由官方簽字並繳納契稅,才算合法。在宋代,豪宅官員,非常富有的人想買妾,唱歌的女孩,跳舞的女孩,廚房女仆,針線,供應商,女仆和女仆,但也有官員,私人仆人,妻子和其他人。也就是說,雖然大部分的私傭是為了人力而雇傭的,但個人買賣作為雇傭關系的補充仍然存在,必須訂立個人買賣合同。比如北宋,壹個女人嫁給壹個商人,得了40萬.購書券是直接支付的。在的時候,張曾經在花的城市裏當過女仆,但她從來沒有對她坦誠過.雖然有3000份合約,但票據沒有兌付。在南宋時期,人們把它作為特殊商品進行交易就更普遍了。現金交易即時買賣只是宋代動產買賣的壹種形式。重要生產資料實時出售需要契證、印章和納稅。預購訂貨合同。宋代購買主要建築材料、糧食和商品瓜果花卉,還應訂立預購合同。比如謝知富家在窯主楊三十左右訂購磚瓦,即事先有書面約定;在農村,董毅經常看到外縣的外地人在農村收糧,而且還不少.單齒畫為平字,私錢加於主,謂之暗斑;在宋孝宗,常熟縣的壹個富人張三八和壹個客人訂了壹個合同,提供五百份歡迎。價格已定,他想增加他的錢20美元,所以客人不能他沒有做這件事,所以他沒有。我不能直接決定。洛陽牡丹,也是秋天用券買的,春天見花歸牡丹所有。福州的荔枝也是第壹朵花,當時商人們砍伐森林來設券。這種預購,既訂立了合同,又收了定金,但賣方必須承擔維護買方的義務,按合同交付產品。買受人反悔的,定金不予收回;如果賣方違背了合同,宣誓作證

1184年7月,南宋孝宗惜春十壹年,他也頒布了壹道詔書:今後客人賒購茶葉,見到父母兄弟,要與他們簽訂契約,即由監戶平均還錢,其余購買鹽貨的人也要執行為壹。由此可見,宋代賒銷商品,不僅要訂立合同,還要以財產作抵押,還要有三五個有物力的人甚至父母兄弟***同預定、擔保。信用買受人違約不還價款的,信用出賣人可以通過政府要求信用買受人及其父親兄弟、牙保人按合同付款;賒購者、擔保人、客戶***同騙取商家商品的,必須嚴格匹配。在賒銷和賒購的契約關系中,宋代法律突出了對賒銷人權利的保護。二、土地房屋買賣合同的發展宋代,不動產交易以土地房屋為主。在不動產的買賣中,那些被稱為永久買賣、排他買賣、中止買賣的,都是不附加任何條件的買賣,即不動產的所有權絕對轉移給買受人;凡只轉讓使用權和收益權,保留所有權和贖回權的,稱為活賣。絕對銷售和現場銷售的最大區別在於是否有止贖權。宋代土地房屋買賣中,不僅有嚴格的程序,而且買賣契約制度也進壹步規範。鄰裏法的發展中國是壹個以家庭為基礎,以農業為中心的農業國家。不動產買賣在詢問鄰居之前就已經存在,然後通過法律形式確定鄰居的優先購買權。鄭可說,當妳賣妳的田地時,妳問妳的鄰居,當妳得到壹張優惠券時,妳會得到鄰居。對此,宋初的立法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凡有房產出售或抵押時,先問房親戚,但房親戚不我不想要它,然後問鄰居,他們不要。我不想要,別人不得不交易。如果房子的價格是無止境的,可以高價交易。如果業主、業主等。欺騙鄰居,在房契上虛擡價格,鄰居害怕,會根據情況判斷。Jiatang.comacz0太祖開寶二年也規定了問鄰順序:出售房產時,先問鄰,不不要買,問問妳的鄰居。它的鄰居是在東部和南部,其次是西部和北部,鄰居不我不買,所以問問鄰居。鄰居唐不賣,但是他們在外面叫錢主。嚴格維護近鄰的優先購買權。但是當我們到達宋哲宗時,我們鄰居的法定優先購買權發生了變化。浙紹聖元年規定:要問鄰居,只問自己家有親戚的,以及離墳地百步之內,與破宅相連的。這個規則壹直沿用到南宋。規定:若有本宗族以上親屬且葬場相距百步之內,若有其他田地的攤點,以及家與家之間隔著古雷溝河、馬路的,則不算鄰居。胡穎在講慶元重修田令的時候也說過:所謂應該問鄰居的人,只不過是為親戚服務過的人。如果有親戚卻沒有鄰居,有鄰居卻沒有親戚,那就沒有問題了。還規定,賣了三年田產,投訴要問鄰居而不是問鄰居的,不予受理。即有親無鄰、有鄰無親、有親無鄰居住滿三年的,不得援引親疏法進行贖回。宋代鄰接法的這些新規定進壹步提高了原所有人的地位這是真的。鄰接權雖然受法律保護,但必須在法律規定的三年內。逾期的,相鄰的優先購買權喪失。尤其是在塞林的情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