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量就可以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5-5-13) 1。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壹)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獲利總額達到五千元以上的;(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四)組織10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國賭博,並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2.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代理賭博網站接受投註,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3.中國公民在我國境外的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4.明知是賭博犯罪而為他人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信、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犯罪的共犯論處。5.有下列情形之壹,構成賭博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壹)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出國賭博的;(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6.未經國家批準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7.以賭博方式行賄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的規定定罪處罰。8.在賭博犯罪中用作賭註的錢物、換成籌碼的錢物和通過賭博贏來的錢物,都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犯罪的,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註或者贏得的點數乘以每個點數所代表的實際數額,確定賭資數額。賭資應當依法追繳;賭博工具、非法賭博所得和賭博犯罪分子專用的全部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依法予以沒收。9、不以營利為目的,用少量財物進行輸贏娛樂活動,並提供娛樂場所如棋牌室只收取正常場所和服務費等。,不以賭博論處。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以少量財物輸贏從事娛樂活動,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正常收取場所和服務費用的,不以賭博論處。
但是在麻將館賭博是違法的,在麻將館娛樂是有限度和界限的。現在國家規定壹定金額的娛樂或者用錢和家人輸贏的娛樂都不算賭博。所以現在的麻將館大多是打著活動中心或者娛樂中心的名義。賭博罪客觀上表現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職業的行為。其中,聚眾賭博是指為賭博提供場所和賭博工具,組織、吸引他人參與賭博,並從中獲利的行為;小金額的娛樂不算賭博,國家有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