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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排期是什麽意思?

法律主觀性:

壹、訴訟時效的通過是什麽意思?

時效期間的終止是指時效期間的屆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訴權消失,自然權利仍然存在。債權人仍可通過法院向債務人主張其自然權利,債務人可自願履行,不受法律幹預。債務人享有訴訟時效抗辯的權利。

二、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是指民事權利被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間內未行使權利,其公力救濟權在時效期間屆滿時消滅的壹種時效制度。訴訟時效壹旦過了,權利人就失去了勝訴的權利,即勝訴的權利消滅。

1,訴訟時效的抗辯權

債權有訴訟時效已過的事實,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請求權被阻斷,義務免除履行。對於權利人來說,債權沒有影響,債權依然完整。

2、法院不能主動適用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抗辯權是壹項私權,是否行使屬於抗辯權自由行為的範圍,法院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當事人未主張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應就訴訟時效的積極適用作出解釋和判決。

3.訴訟時效的抗辯權是相對於人的效力而言的。

訴訟時效屆滿後,債權人請求權的後果不壹定產生,前提是債務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在債務人眾多的情況下,壹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效力,或者壹人放棄時效利益,對其他人沒有影響,即訴訟時效抗辯權的主張只具有相對效力。

三、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如何救濟?

根據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結束後,債權人仍有以下救濟途徑。

(1)起訴至法院要求還款。

訴訟時效過期。債權人失去的是打贏官司的權利,但債權人自身的實體權利並沒有失去。債權總是存在的。雖然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義務,但債權人債權的行使只是受到阻礙,權利本身和請求權並不消滅。因此,當事人在訴訟時效屆滿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在訴訟中,法官無權主動解釋和適用時效,需要當事人提出適用該制度。在認定借貸事實的前提下,債務人未註意到債務已過訴訟時效而提出抗辯的,債權人的實體權利可以受到法律保護。

(2)讓債務人繼續還款。

債權人可以繼續要求債務人還錢,債務人也願意還錢。債權受法律保護,債務人不能以不當得利為借口要求債權人退錢。是基於《民法典》第192條的規定:義務人同意在時效期間屆滿後履行的,不得以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名或蓋章的法律效力的批復》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到期借款通知書,債務人在通知書上簽名或蓋章的,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債權債務關系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壹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或者自願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要求擔保人還錢。

前提是借款合同中約定了擔保人。在有保證人的情況下,保證人的保證期間會超過有債權限制的訴訟期間。保證人償還債務的,債權受法律保護,與債務人自願償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綜上所述,過了時效期限,權利人不壹定會敗訴,救濟途徑很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92條

如果訴訟時效屆滿,債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

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