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2、參與以營利為目的的聚眾賭博、計算機網絡賭博、電子遊戲機賭博,或者到賭場賭博的。
3、采取未經國家批準,擅自發行、銷售彩票的方式,為賭博提供條件,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4、明知他人實施賭博違法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場所、交通工具、通訊工具、賭博工具、經營管理、網絡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費用結算等條件,或者為賭博場所、賭博人員充當保鏢,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罪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組織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