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起草財政、預算、財務、會計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財務預算管理責任。負責全省年度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和執行,編制全省年度預算、決算草案;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省和省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支出標準和定額,負責審批部門(單位)年度預算和決算。
(四)承擔財務系統管理責任。負責省以下財政管理體制的制定,研究提出設區市以下財政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組織實施省直管縣(市)財政體制改革;完善地方轉移支付制度。
(五)承擔財政國庫管理責任。組織制定和實施國庫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省級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負責制定政府采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六)負責政府非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務票據;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相關辦法,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七)負責組織起草地方性稅收法規、實施細則和稅收政策調整方案;對中央和地方稅收政策授權的稅目、稅率的調整、減免等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對地方政府承擔的出口退稅進行監督檢查,對稅收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以及對省委、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省直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制定需要全省統壹規定的支出標準和政策;承擔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編制和管理的職責。
(九)負責審核匯總全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和決算,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辦法,收繳省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按規定管理地方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參與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
(十)負責辦理和監督省級財政的經濟社會發展支出和省級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制定省級建設投資相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相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的財務管理。
(十壹)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省級財政和社會保障及就業和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編制省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二)負責管理省政府國內外債權債務。貫徹國家外債管理政策,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承辦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對外談判和磋商;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受省政府委托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涉及財政、債務等方面的涉外事務。
(十三)負責管理全省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四)監督檢查財政稅收法律和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十五)按照省政府的有關規定,管理河北省農業發展辦公室。
(十六)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