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營業外收入—減免稅費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免稅項目: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其他個人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營改增”相關的主要免稅項目:
1.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2.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3.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
4.婚姻介紹服務。
5.殯葬服務。
6.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7.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8.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
9.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10.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11.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壹道門票收入。
12.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13.行政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符合規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14.個人轉讓著作權。
15.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
16.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17.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18.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
19.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
20.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21.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
22.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23.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24.提供社區養老、撫育、家政等服務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