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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最新規定及真實案例2022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最新規定及真實案例2022

分析

掩飾隱瞞犯罪是壹個下遊罪名,必須以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上遊犯罪事實成立為前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事前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犯罪分子通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以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犯罪的***犯論處。

最新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公安部刑事偵查局關於“斷卡”行動中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會議紀要》(2022年3月22日,節錄)

五、關於正確區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與詐騙罪的界限。在辦理涉“兩卡”犯罪案件中,存在準確界定前述三個罪名之間界限的問題。應當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明知內容和實施的具體犯罪行為,確定其行為性質。以信用卡為例:(1)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參加詐騙團夥或者與詐騙團夥之間形成較為穩定的配合關系,長期為他人提供信用卡或者轉賬取現的,可以詐騙罪論處。(2)行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後,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下,又代為轉賬、套現、取現等,或者為配合他人轉賬、套現、取現而提供刷臉等驗證服務的,可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論處。(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僅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未實施其他行為,達到情節嚴重標準的,可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論處。

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具體案情具體分析,結合主客觀證據,重視行為人的辯解理由,確保準確定性。

案件分析:本案律師接手以後,首先提出案件定性問題,本案定詐騙罪的量刑明顯比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重,而且無論從案件法理分析還是從客觀證據等情況確定,更應當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後經律師提出辯護意見,罪名得以改變,維護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同時,本案存在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達到刑事定案標準,對此向辦案部門及時提出意見。被告人對於起訴書最後指控的犯罪事實等予以認可,同意進行認罪認罰。律師積極聯系受害人並進行賠償,經多次協商,達成賠償協議書,雖然部分賠償,但仍然得到受害人諒解,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這類下遊犯罪中能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並取得諒解實屬難得。最後也取得了從輕判決的良好效果。

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陜****刑初**號

公訴機關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唐X,男,19**年**月*8日出生於**省**市,漢族,**文化,無業,住**省**市**區**鎮**村*村。20**年**月**日因本案被羈押,同年**月**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刑事拘留,20**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於西安市碑林區看守所。

辯護人杜X,陜西XX律師。

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檢察院以碑檢訴刑訴(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X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於20**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X及其辯護人杜X均到庭參加訴訟。為調取相關證據,公訴機關建議本案延期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年*月,被告人唐X通過“QQ”聊天軟件與網名為“**路怎麽走”的男子(身份信息不詳)聯絡後,在被告人唐X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況下,由其通過銀行卡取款方式為該男子轉移贓款,該男子根據被告人唐X取款次數向其支付相應報酬,並通過快遞給被告人唐X郵寄了20張戶名為田X的銀行卡,在銀行卡上標註了取款密碼。後被告人唐X聯系郭XX(已判決),指使郭XX用自己的身份證辦理了**張銀行卡交於被告人唐X,被告人唐X將該**張銀行卡信息告知於該男子,後被告人唐X夥同郭X開始在***省**、****等地銀行取款,並將贓款轉移至該男子提供的銀行卡內。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年*月**日*8時許,被害人姜某某被電信詐騙人民幣30000元,該30000元贓款被轉移到戶名為郭XX尾號為**15的中國建設銀行銀行卡上12000元及尾號為**26的**農村信用聯社銀行卡上17900元。被告人唐X接到網名為“***怎麽走”的男子指令後,指使郭X持以上2張銀行卡,於20**年*月**日*時許,在**省**市建設銀行**支行和**省**市農商銀行通過ATM自動櫃員機分次將贓款29900元全部取出,轉移到該男子提供的銀行卡內,後將銀行卡丟棄,並從該男子處獲取壹定報酬。

2、20**年*月**日時許,被害人田X某被電信詐騙人民幣*****元,該*****元贓款被轉移到戶名為***號為****的交通銀行卡上*****元、尾號為**52的中國銀行卡上*****元及尾號為****的XX銀行卡上****元。20**年*月**日**時許,被告人唐X接到網名為“***怎麽走”的男子指令後,在**省**市人民**路交通銀行通過AT自動櫃員機分二次將戶名為**尾號為****交通銀行卡內的臟款*****元全部取出,轉移到該男子提供的銀行卡內,後將銀行卡丟棄,並從該男子處獲取壹定報酬。

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唐X家屬代其向被害人姜某某退賠贓款人民幣****元、向被害人田X某退賠贓款人民幣****元,均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唐X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及報案材料、抓獲經過、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筆錄、視頻監控及手機截圖、辨認筆錄及指認照片、銀行交易明細、被告人供述筆錄及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且被告人趙X自願認罪認罰並簽字具結,足以定案。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唐X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唐X能自願認罪認罰,其家屬能代其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可依法並酌情從輕處罰。關於被告人唐X的辯護人辯稱其認罪認罰,已退部分贓款並取得諒解,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依法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第三百壹十十二條第壹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第壹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壹、被告人唐X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又二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壹日折抵刑期壹日。即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並處罰金*****元(限判決生效後三個月內繳納)。

二、未追回的贓款依法予以繼續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二份。

刑法條文

第三百壹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治安處罰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壹)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

(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法律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5號,自2009年11月11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洗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資助恐怖活動等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第三百壹十二條規定的“明知”,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壹)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三)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

(四)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於市場的“手續費”的;

(五)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於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六)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

(七)其他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將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規定的某壹上遊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誤認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規定的上遊犯罪範圍內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響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規定的“明知”的認定。

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第壹款第(五)項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

(壹)通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等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過與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現金密集型場所的經營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過虛構交易、虛設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報收入等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合法”財物的;

(四)通過買賣彩票、獎券等方式,協助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過賭博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賭博收益的;

(六)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出入境的;

(七)通過前述規定以外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第三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飾、隱瞞,構成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或者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四條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第三百壹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犯罪,應當以上遊犯罪事實成立為認定前提。上遊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證屬實的,不影響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第三百壹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審判。

上遊犯罪事實可以確認,因行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第三百壹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認定。

上遊犯罪事實可以確認,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處罰的,不影響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第三百壹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認定。

本條所稱“上遊犯罪”,是指產生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第三百壹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各種犯罪行為。

第五條刑法第壹百二十條之壹規定的“資助”,是指為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籌集、提供經費、物資或者提供場所以及其他物質便利的行為。

刑法第壹百二十條之壹規定的“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包括預謀實施、準備實施和實際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法發〔2021〕21號,節錄)

四、常見犯罪的量刑

(十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壹般的,在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情節嚴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數額、犯罪對象、危害後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綜合考慮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數額、危害後果、上遊犯罪的危害程度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