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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海洋環境保護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止汙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本市管轄海域從事航行、勘探、開發、生產、旅遊、科研等活動,或者在沿海陸域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海洋環境保護遵循全面規劃、預防為主、汙染防治和生態建設並重的原則。第四條市、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指導、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治陸源汙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海洋汙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市、區(市)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海洋與漁業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海洋環境,保護和恢復海洋生態,組織海洋環境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造成海洋汙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漁港水域內非軍用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汙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和漁港水域生態環境保護,並按職責調查處理漁業汙染事故。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海事部門)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用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用船舶汙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並負責汙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第五條市和沿海(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保護的領導,將海洋環境保護納入環境保護責任目標,實行責任考核和追究制度。

市和沿海(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海洋生態建設與修復、海洋環境監測等海洋環境保護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逐步增加資金投入。第六條市和沿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依法及時公開相關海洋管理信息,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海洋環境保護監督。

鼓勵海洋環境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保護海洋環境的公益活動。

對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或者區(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布局和人口分布與資源環境相適應的要求,根據海域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劃定海岸帶禁止和限制開發區域。

市和沿海(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所轄海域環境容量和重點海域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規劃海岸帶產業布局。第八條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海洋功能區劃、上級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區(市)制定的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報市海洋與漁業部門備案。

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但保密內容除外。第九條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包括環境與資源特征、海洋環境保護目標、主要任務、主要措施、海洋生態環境整治與恢復。

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與環境保護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相銜接。

沿海產業布局規劃、旅遊規劃、港口總體規劃、排水規劃等涉及海洋環境保護的專業規劃應當符合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第十條海島、海岸線、灘塗、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的保護和利用以及其他影響海洋環境的活動,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第三章監督管理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相鄰沿海城市人民政府的協商,做好跨行政區域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區(市)人民政府建立海洋環境保護區域合作機制,做好海洋環境汙染防治、海洋生態保護和修復工作。第十二條市和沿海(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陸海聯動、部門協作的海洋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定期組織海洋與漁業、環保、海事等部門研究海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及時協調解決海洋環境保護中的重大問題。第十三條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應當制止汙染事故或者違反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汙染損害的擴大。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交有關監督管理部門。

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建立聯合執法制度,實施聯合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