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的形式
(壹)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履行,是指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行為。
(2)采取了補救措施,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受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返工、退貨、減價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三)賠償損失,即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對債權人遭受的損失進行賠償的責任。
(4)首付款責任:債務人履行債務後,首付款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違約責任又稱違約金,由當事人約定或法律直接規定。當壹方不履行合同時,向另壹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金錢,這種金錢也可以表現為具有壹定價值的財產。
法律依據:《民法》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